《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整个帝国中国时期。法定义务和特权因人而异,取决于个人在家庭与身份等级中所处的位置。官吏、良民和贱民这三大身份等级构成了法律的框架
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们会受到不同的性道德标准与家庭道德标准的约束
■婚外⭐关系
良民女子:须保持绝对的贞洁,若与除丈夫外的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将是重罪
精英女子:要遵守更为严格的⭐道德标准和家庭道德标准
贱民女子:该等级女子没有资格遵从这些标准,“乐户”须以向朝廷服世袭徒刑或劳役的方式提供⭐服务和其他娱乐服务”无论该女子是否已婚,良民男子与其发生关系都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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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良民身份的丈夫为其妻卖 娼充当皮条客属于犯罪,应处杖刑且强制离异。
贱民等级群体恰恰相反,不少出卖 肉体 的女子都是其丈夫或者父亲招揽朴客。官方不仅不处理,还视为正常现象
■卖妻行为:可被“从夫嫁卖”的三种情形
明律:①通尖②私奔③密谋迫使丈夫将她“卖休”给另一名男子
以上皆被视为背叛其丈夫的罪行,因此法律允许丈夫向州县官呈控后卖掉其妻;若丈夫愿意,亦可留下
丈夫那种遭到其妻背叛的“义”,是区分被官方允许的卖妻行为的“卖休”的关键所在
清律:保留以上三条且补充“若本夫将其其和奸夫捉尖在场,但当场只杀死尖夫,则其妻‘当官嫁卖,身价入官”(防止有人以此设陷来制造鲨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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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法律允许卖 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遭到妻子背叛的丈夫不能将她卖给尖夫
允许卖掉与人通尖的妻子做法原因有二:一是可以让丈夫收回其家庭当初为娶妻所花费的钱财,以用于再婚和过上新生活;二是让那名女子在另一个家庭中找到适当的位置
但其底层逻辑就是将不贞的妻子视为奴隶甚至娼 妓一般的商品合法售卖
■对于同性⭐行为
女子之间的同性⭐行为不被视为犯罪
男子之间的鸡🗡行为则复杂的多,其中还涉及到了光棍汉和稚弱少男
清代时期针对鸡🗡行为的新法律规定大量出现不仅表明那些易受⭐侵犯的男性更加面临该威胁,也说明了有些男性将此种与社会家庭秩序的要求背道而驰的⭐行为角色当做一种享乐方式
■所有的女性法律都是围绕“贞洁”二字而立。男性主导的社会和男性立法的条件下,女性的贞洁如何被定义?她们又是如何被忽略、欺压甚至摧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