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雇主把昔日保姆当朋友,得知保姆离沪后时常需要来沪看病,便好心把家里的钥匙交给保姆,让保姆随时来家里住。哪曾想,保姆在雇主家中睡觉时,半夜不小心从床上摔下来受伤后,认为雇主家的床有问题,才导致自己跌落受伤,要求雇主赔偿。雇主心寒不已,与保姆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李某之前在上海做家政。朱某曾是李某的一名雇主。 因为两人相处得特别投缘,朱某没有把李某当成保姆,而是自己的朋友。 后来李某因为家里的事,离开了上海,可没多久就查出了病,经常性地往返上海复查。 朱某得知后,理解李某的难处,心里也同情李某,想着朋友一场,能帮就帮一把,便把自己家的钥匙给了李某,让李某以后来上海看病,不用住酒店,直接住在家里。 李某也没有和朱某客气,随后再到上海便直接住在了朱某的家里。 2024年9月,李某再次到上海看病,还是像往常一样,住到了朱某家。 一天晚上,李某躺在朱某家一张高低床的上铺就寝时,闲来无聊便玩起了手机。 期间,李某为了方便给手机充电,将头朝无护栏那一侧,侧躺。玩着玩着睡着。 结果半夜,迷迷糊糊一个翻身,直接从上铺“咚”的一声摔了下来。 朱某被李某闹出的动静惊醒,当即起身跑过来查看情况,看李某躺在地上无法动弹,便立即联系救护车,把李某送到了医院。 医院诊断,李某是脊髓损伤,伤情挺严重的。 本来就是来上海看病的,结果又弄了一身伤,还要花不少钱,李某越想越憋屈,认为朱某的房子平时不仅用于自住,也还用于出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朱某让自己住的高低床的护栏又矮又短,存在安全隐患,虽然自己是不小心从床上掉下来摔伤的,朱某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遂联系了朱某,遭朱某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李某的控诉,朱某觉得自己很冤,依旧拒绝赔偿。辩称: 第一、自己是家政中介,平时确实会把房子出租给没有找到活干的家政人员,但是这次让李某住,完全是出于好心! 第二、事发前几天,李某都是在客厅的沙发上睡觉的,事发当天是自己睡到了高低床上。 第三、虽然涉案高低床的护栏确实不高也不长,但是自己家人也经常在涉案高低床上休息,从来也没出现过跌落的情况,朱某之所以跌落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导致的,与高低床的护栏高低、长短无关。 第四、自己同情李某的遭遇,但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怎么判?在朋友家借宿,不小心从床上摔下来受伤,朋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的构成需要根据受害人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综合认定。 其中,这里的过错是指是否具有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 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地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判断朱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朱某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相应的过错行为与李某摔倒受伤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朱某允许李某在家中居住具有营利性,即朱某对李某不负有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认为朱某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好心让李某在家中居住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说其实就是好意施惠。 朱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将李某送医也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的生活常识,并且法庭上自述并非第一次在上铺睡觉,从床上跌落,主要是因为她自己选择睡上铺,还是头朝无护栏的一侧睡觉所致,即自身过失所致。无证据表明李某的受伤与涉案高低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李某本就患病,又不慎摔伤令人同情,但是无正当理由也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便要求朱某赔偿,无异于“恩将仇报”,令人寒心! 法院的这份判决值得点赞! 也再次提醒大家:好心帮忙不是过错,更不是承担意外责任的理由!每个人也都应该清楚,自身的过错、疏忽需要自己承担后果!不是谁伤谁有理,也不是谁闹谁有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