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贪杯惹的祸!”新疆哈密,交通辅警新婚第3个月,和妻子一起回家探望老丈人,虽

律安说法 2026-03-05 22:47:12

“又是贪杯惹的祸!”新疆哈密,交通辅警新婚第3个月,和妻子一起回家探望老丈人,虽然患有心脏病,但是期间还是与老丈人喝酒,而且还喝了不少,直接醉倒在地上。其妻子随后因无力将其扶上床,又见自己父亲也喝多了,便报了警。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帮助其妻子将其扶上床,并询问其妻子是否需要拨打120,见其妻子表示不需要便离开。几个小时后,其妻子发现其状态异常,再次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查看其情况后,便立即拨打了120,但是悲剧的,其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但因鉴定结果显示,其系饮酒诱发心脏病死亡,其家属将其妻子及老丈人告上法庭,索要30万元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林某系一交通警察大队的一名辅警。 2025年3月,离异的林某与同样离异并且带着一个女儿李某组成家庭登记结婚。 2025年5月29日,林某带着李某以及李某的女儿一起去探望李某的父亲。 当天,4人在一饭店吃完饭,回到李某父亲的家中后,林某便与李某的父亲开始喝酒。 两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30分许,李某的父亲喝多了,林某更是喝了七八杯白酒,直接醉倒在地上。 随后,李某因无力将林某扶上床,又见自己父亲也喝多了,便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帮助李某将林某安置到卧室的床上。 随后,民警还询问李某是否需要拨打120将林某送往医院,见李某表示不需要后,告知李某相关的注意事项后便离开。 6点49分许,李某起床发现林某双眼紧闭、口吐白沫、身体冰凉,顿时慌了,再次报警求助。 约4分钟左右,民警便再次赶到现场,查看林某的情况后,当即对林某实施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20。 但是悲剧的是,120赶到现场将林某送往医院不久,林某便被宣告死亡。 事后,警方介入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并出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林某死亡原因:不排除疾病死亡。 林某的母亲早年去世,如今林某又突然死亡,林某的父亲难以释怀。 因尸体检验发现林某肝被膜下出血、额顶部头皮擦伤。林某的父亲要求尸检。 随后警方又委托了鉴定单位对林某的具体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虽然林某肝被膜下出血、额顶部头皮擦伤但是程度轻微,不足以致死,也无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征象。林某患有心脏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0mg/100ml,尚未达到致死浓度。但饮酒可增加心脏负荷,可构成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林某的身体特征符合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 综上认为,林某的死亡原因是饮酒诱发心脏病死亡。 随后,林某的父亲仍难以释怀,一纸诉状将李某父女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父女赔偿30万元损失。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亲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但饮酒过量会引起身体不适甚至引发疾病,故饮酒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该风险属于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的生活常识。 基于此,饮酒人在饮酒前应当预见到饮酒行为可能对自身健康与安全造成的潜在风险,自主把控饮酒剂量,防止自身受到损害。 饮酒参与者之间应当注意适度饮酒,并在席间或席后产生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该安全注意义务亦应限于一般社会公众可预见的范围内。 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李某父女在与林某饮酒过程中存在强行劝酒、强迫饮酒或灌酒等行为。 李某在林某醉酒及出现异常状态后,亦第一时间报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鉴定结果显示饮酒只是林某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而非致死原因,并且无证据证明李某父女明知道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让其饮酒。 林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生前系一交通警察大队的一名辅警,对于饮酒存在的风险是明知的。 综上,认为李某父女对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驳回了林某父亲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林某的父亲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林某的父亲认为,一审判决中对林某饮酒的“量”与死亡之间的关系未作陈述,只是以“饮酒仅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并非致死原因”,否认了饮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认定错误。 仅以李某打电话报警就认定李某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林某的死亡没有过错,过于草率。 林某醉酒后李某既不送医院也不观察其情况,未尽妻子的合理照顾义务,存在过错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林某父亲的诉请,维持原判。 最后,一场原本温馨的探亲,一场看似平常的饮酒,结果却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林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酒桌上的情谊再重,也比不上生命安全,不要再贪杯!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来源,裁判文书网、哈密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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