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人只会越来越多!”上海,53岁的独居女子迟交房租,房东多次联系未果,上门查看,结果发现女子突发脑梗陷入昏迷。虽然女子被及时送医抢救,但是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不仅如此,房东还发现女子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手术、治疗方案都确定了,但是因没人签字陷入停滞。眼瞅着十几天过去了,女子还躺在急诊室昏迷不醒,房东懵了,无奈求助居委会。居住地居委会表示这事应该有女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负责,女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则认为应该由女子居住地的居委会负责,谁也不肯轻易接下这摊子事。最后终于有人站出来了,但是还有一系列问题等着处理! 据悉,此前,徐先生将自家的一套房子租给了53岁的独居女子邓女士。 今年2月份,到了缴纳房租的日子,徐先生发现平时一向没有拖过租金的邓女士却迟迟没有动静。 一开始,徐先生还想着,或许是邓女士是忘了,又或者手头暂时拮据,也就没有催邓女士。 可等了十来天,依旧不见邓女士有动静。 徐先生遂决定问问邓女士是什么情况,结果,一连给邓女士发了几条信息、打了几个电话,也没联系上邓女士。 2月12日,徐先生决定亲自上门查看。 到了出租屋门口,徐先生敲了许久的门,隐约能听到屋里有动静,但就是不见有人开门,顿时心里冒出一股不祥之感。 徐先生没有犹豫立即报警。 警察很快赶到,随行的还有120医护人员,随后破门而入后,发现邓女士躺在地上,没人知道邓女士在地上躺了多久,只看到邓女士双目紧闭,并且已然失去了意识。 随后徐先生和居委会的人合力将邓女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邓女士是急性脑梗死,而且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 好好一个人,怎么就这样了!徐先生心里也十分不是滋味。 而更让徐先生难以释怀的是,随后经过了解,邓女士父母早已经去世,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身边连个亲属都没有一个。手术、治疗方案都确定了,但是因没人签字陷入停滞。 眼瞅着十几天过去了,邓女士还躺在急诊室昏迷不醒,徐先生满心无力,无奈向居委会求助。 租住地居委会也犯了难,认为,按照政策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由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负责。 徐先生遂又联系了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负责,但对方却坚持认为这种事情应该由邓女士租住地的居委会负责。 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肯轻易接下这个烫手山芋。 而就在徐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徐汇区华泾镇主动站了出来,表态“我们来跨前一步”。 听到这句话,徐先生心里稍稍松了口气,但现实的难题依然横亘在眼前:邓女士的手术费、治疗费一分钱都没有着落,这笔钱该从哪里来?她后续的生活照料、财产管理、身后事又该由谁来承担? 后来,户籍地社区服务办的工作人员告知徐先生,邓女士有一笔尚未动用的拆迁款,不过同时表示,若要让户籍地居委会担任邓女士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决定,必须经过法院判决。 对此,当地民政局负责人表示,将指导基层,按照政策大胆地开展工作,救助徐女士。 徐汇区华泾镇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邓女士病情危重,仍处于维持性治疗状态。联动公证、公安、法院、律所等部门进一步调查,尽可能找到愿意担任邓女士监护人的近亲属。如果实在找不到,就依法为邓女士启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随后依法通过法律程序指定其户籍地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邓女士的遭遇,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无数独居者的隐忧。网友的留言也句句扎心! 有人表示“这种问题只会越来越多”,也有人说“年轻人也需要多考虑一步了”。 那作为像邓女士这样的独身人士该怎么办,才能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民法典》第33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其实,像邓女士这样的独身的人士要想bi m,这样的事情,也很容易,只需要事先办理个意定监护就行了! 如果找不到合适的个人,也可以联系社区居委会或者专业监护的组织作为监护人,像北京就有“特殊需要信托+意定监护”的模式,实现“信托管钱、监护管事”,更有保障! 千万不要抱有“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