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给前夫买了份老年防癌疾病保险,受益人是女子的名字。然而女子缴纳了9年

雷雷说趣 2026-03-04 15:05:16

重庆,一女子给前夫买了份老年防癌疾病保险,受益人是女子的名字。然而女子缴纳了9年的保费43500元后,突然把保险公司给告了,其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称自己当初被骗了,要求退还全部的保费以及保费占用期间的损失。保险公司自然不同意,当初可是女子自愿签的。 据悉,黄女士与前夫张先生在1992年离婚,本来二人已经没有任何交集,可谁知在2015年5月份的时候,同事的女儿在保险公司上班时,给黄女士推荐了一款老年防癌保险。 也不知道二人是怎么聊的,结果黄女士就给前夫张先生买了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显示,该保险的受益人是黄女士自己,保费每年是5000元。 之后,黄女士连续9年缴纳保费,未曾间断过。但张先生对此一无所知,直到2023年查看自己的其他保险时才知道,这让张先生大感意外,也十分气愤。 张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中的保单签名那栏的名字都不是自己所签,这明显就是冒签。 张先生就此事询问了黄女士,黄女士虽然表示知道有这事,但她并不清楚具体的合同条款内容和相关约束,当初是同事女儿一手操办的。 张先生让黄女士立即退保,别被人给骗了。黄女士这才惊觉,之后便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并退还保费以及保费占用期间的利息。 然而保险公司却表示,当初签合同时,是黄女士自己在保险合同上注明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而且在合同签完后还有电话回访,黄女士也承认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 因此,就算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黄女士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黄女士表示自己只是听信了同事女儿的话,并没有真正仔细看合同,她认为是同事女儿在销售保险时存在诱导和隐瞒行为,这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按照规定,黄女士作为投保人,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他们之间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才合法合规。 投保人对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劳动关系的人;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才具有保险利益。 一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那么该保险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黄女士在签订保单时,早就与张先生离婚,且张先生直到2023年才知道此事,保单上的被保险人签字也不是他所签。 因此,这份保险合同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无效的。而合同无效后,保险公司自然应当退还保费。 不过,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黄女士明知自己与张先生已经离婚,仍在保单上的关系一栏中写明夫妻关系,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了涉事保险合同无效,但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返还保费43500元,并未支持黄女士要求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后,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复杂,但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行业存在的一些不当现象。有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成交一单,竟然瞒天过海,甚至不顾是否违法,这是一种病态,得治。希望保险公司能定期自检,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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