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男子在保险公司给儿子买了份“储蓄型保险”,连交10年共计13.3万。可13年后,男子去问能领多少本金时,客服的一句话让他透心凉:“合同期满现金价值为0,不返本金!”男子觉得自己被骗了,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没想到,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3.3万元,但二审法院却未支持这么多。 2011年6月,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五福临门年金保险,这是一款分红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承诺,这款保险每年只需要缴纳1.3万元,缴满10年后,就可以返本、还有相应的分红。 刘先生得知这款保险后,想着给儿子攒点钱将来上大学用,于是就直接买了。 在之后的10年里,刘先生每年雷打不动地缴了1.3万元。期间保险公司也零零星星返了点“生存年金”,加起来4万7千多元。 这让刘先生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相信这款保险不会让自己失望。 2024年9月份,眼看合同快到期了,刘先生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询问接下来的返款问题。 可谁知客服人员查看了刘先生的保单后,竟直接来了一句:“刘先生,您的保单是27年的,且没有还本的约定,到第27年时这款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归0了。” 刘先生当时就气炸了,一直在追问客服到底什么情况,还将工作人员当年所承诺的给说了一遍。 然而客服的回复还是给刘先生浇了一盆冷水,这13万元看来是要打水漂了。 随后刘先生仔细翻看了下合同,最终在一个角落找到了“现金价值归0”的字样。 刘先生气得恨不得要骂娘了,把关键词藏在了角落,这谁能看得到?气不过的刘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有同样经历的网友表示,保险公司实在是太坑了,自己也买了这种保本型的保险,结果一分钱都没获赔。 还有网友表示,这就是消费欺诈,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其实,这种情况就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专业壁垒,将高风险产品包装成低风险储蓄产品,故意模糊“保险”和“理财”的界限,欺骗消费者,反正消费者不会仔细查看合同内容。 但是任何的契约都逃不过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保险公司的员工用“专业”包装“欺骗”的行为,最终会被法律制裁。 《保险法》第116条第1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履行告知保险具体情况的义务,还故意隐瞒保险合同的年限以及“27年末现金价值为0”的条款,所以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条例。 既然保险公司存在欺瞒刘先生的行为,导致刘先生错误的认为自己投保的是储蓄型的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返还刘先生保费13.3万余元,并支付占用这笔资金期间的利息。 刘先生拿到判决书后十分的高兴,自己的钱终于是要拿回来了,以后绝对不会再买这类保险了。 但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居然提起了上诉,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不返本的规定,是刘先生自己没有注意合同条款,所以刘先生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表示,在刘先生投保期间,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刘先生4.7万余元的分红,如果法院支持合同条款无效,需要返还保险本金的话,那刘先生应当返还分红才对。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尽到了相关条款的告知义务,导致刘先生错误理解保险合同内容,从而导致了财产损失。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但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退还全部保费的同时,刘先生此前获得保险公司的分红4.7万元也应当予以退还。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只需要退还刘先生8.6万余元保费以及占用保费期间的利息。 这么算下来,其实刘先生还是亏的,他10年缴纳保费13.3万余元,获得分红4.7万元,最后只拿回了8.6万余元加利息。 看来这买保险还是要长点心,不要听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胡乱吹嘘,一定要认真仔细查看保险合同,并将合同的内容弄清楚后再签字。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