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一男子买了12瓶“50年茅台”,共花了30.8万元,结果客人一下就尝出是假酒。男子拿着假酒去找商家讨说法时,商家坚称酒没有问题,假一赔十。后经鉴定,有5瓶是假的。谁知商家明知鉴定报告是真的,却还和男子讨价还价,连退一赔三都不同意,甚至开始卖惨、哭穷,称自己只挣了2000多元。 据悉,去年10月1日,魏先生有一个重要的宴请,来的都是贵客。为了好生招待,他紧急与长期合作的一家经营部老板取得联系,希望对方能尽快帮忙弄12瓶“50年茅台”。 由于魏先生要得比较急,老板这边没有存货,所以他联系了几个同行调货。其中有4瓶是2004年~2011年批次的,单瓶价格28000元。另外8瓶是2023年~2025年批次额,单瓶价格是24500元。 以前魏先生虽然也来采购名酒,但没有这次的采购力度大,所以老板十分重视,他还详细地把两个批次的茅台酒进行了备注,并在出库单上写明:“假一赔十”。 魏先生见老板如此用心,自然对这次合作十分满意,也爽快地将30.8万元酒款给支付了。 之后,魏先生拿出其中6瓶酒招待贵客,其余的送了其他客户。 谁曾想,在宴请贵客时,贵客一下就尝出了这酒有问题,明显不是茅台酒。 魏先生第一时间有些懵,但想到以对方的身份没必要说假话,于是就当场给老板打去了电话,质疑这酒的质量有问题,同时要求退货。 可老板却理直气壮,称这酒绝对没有问题,大不了去鉴定,而且都承诺了“假一赔十”,所以货是不能退的。 见老板还是不肯承认,魏先生之后就拿出其中一瓶2024年的茅台酒去做鉴定,结果显示是假的。 可即便如此,老板和供货人都不认可第三方的鉴定,表示只认可茅台官方认定。 无奈之下,魏先生又把剩下的4瓶茅台酒都拿去茅台公司鉴定,结果显示也是假的,这下老板和供货商可没话说了。 按照老板的承诺,假一赔十,而就算没有老板的承诺,《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食品,要退一赔十。 可老板却在此刻喊委屈了,称这些酒都是从其他同行那调取过来的,自己就赚了2000元,哪赔得起那么多? 此时的老板已经不复当时的理直气壮。 由于老板不同意退一赔十,魏先生也不想为难,所以就改成了退一赔三。但老板和供货商却只同意退一赔一,或者拿其他名贵酒来抵偿。 之后,其中一位供货商表示愿意退一赔24瓶普通茅台酒。但魏先生担心茅台酒有问题,一直没有给出结果。 目前,当地市监局已经介入此事,这下老板等人可就惨了。 那从法律上来讲,老板作出的“退一赔十”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其实当老板在供货单上写明“假一赔十”时,说明双方之间已经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达成了一致意见。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因此,这个“假一赔十”的承诺是有效的,一旦发现酒是假的,魏先生有权依据这份承诺,主张十倍的赔偿。 但是魏先生现在自愿放弃了十倍赔偿,改为了三倍赔偿,这属于意思自治,所以之后的赔偿都会基于三倍赔偿来讨论。 虽然老板的确很冤,这个酒水都是他从别的供货商手中调过来的,但他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所以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老板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供货商追偿。 目前,市监局介入后,老板等人不仅要面临赔偿问题,还要面临市监局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金额是酒款的1倍至10倍以下,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老板和供货商都不同意退一赔三的话,魏先生又不嫌麻烦,其实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最后,经营应当以诚信为本,信誉才是经营者的门面和招牌,如果不注重信誉,那这个店是开不长的。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