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成功了!山东济宁,张某搬新家,邀请周某和周某弟弟等9个朋友一块吃饭,席间一共喝

梅姐说法 2026-02-28 17:41:36

讹成功了!山东济宁,张某搬新家,邀请周某和周某弟弟等9个朋友一块吃饭,席间一共喝了两瓶白酒。散场后,周某酒精中毒一头栽倒在路边,一个路过的代驾发现打了110和120。第二天凌晨,周某没打招呼从医 院跑了,下午再次被弟弟和朋友送去医 院,三天后周某离世。周某的父母不能接受,将一块喝酒的9个人,包括小儿子挽回损失,以及医院都告了,要求他们一块赔偿100万。 周某和弟弟有一个共同好友张某,事发前张某买了一套新房子。 2025年4月30号,张某的房子装修好搬了新家,请好朋友吃饭,周某和弟弟都被张某邀请到高新区的一个饭店吃乔迁宴。 一群人都是相互认识的,周某和弟弟听说有个朋友也要过去,就坐着他的车一块去饭店吃饭随礼。 进入包厢后,周某和弟弟看到其他人都到了,就把提前准备好的红包递给了张某。 当天晚上来的都是张某最好的朋友,加上张某自己一共十个人。一群人坐下之后,张某就叫人上菜,还拿出了两瓶好酒。 除了三个开车过来的人,周某和周某的弟弟等7个人都喝了酒。 周某这个人爱喝酒,但是酒量又不咋地,当天晚上,一群好朋友聚在一块,周某一不小心就喝多了。 宴席结束之后,张某付了钱就和另外一个朋友一块走了,周某和弟弟以及另外一个朋友准备到地库去开车。到了停车场,周某又说他有东西掉在饭店要回去拿,让他们先走。 从饭店出来后,周某站在路边等车,结果酒后无力一头栽倒在路沿石上,失去了意识。 过了一会,有个代驾从旁边路过,看到周某躺在地上,就赶紧打了110和120。 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周某被送到门诊,经诊断为酒精中毒。 当时周某还有意识,工作人员告诉他要一直留在这观察,直到酒醒,可第二天早上凌晨6点左右,周某经过输液,感觉自己没事了,没和任何人打招呼就自己走了。 头天晚上,周某的弟弟等了他半天没见他回去,就赶紧把这件事告诉了张某,还发动朋友一块找他。 周某的弟弟和张某几个人找到周某后,看到他身上脏兮兮的,把他带到宾馆给他洗了个澡,让他睡一会休息休息。 吃过午饭后,周某的弟弟和张某发现,周某情况越来越不对劲,他脸色发白,还时不时的抽搐一下,喊他也没有反应,下午3点左右,周某的弟弟和张某又将他送回了医 院。 让人没想到的是,三天后周某因弥散性脑损伤离世了。 这一下可不得了,周某的父母非说周某是因为参加张某的乔迁宴才这样的,让自己小儿子和张某等人一块负责。 他们还觉得,当天早上如果医 院能阻止周某不让他离开,也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所以这件事院方也脱不了干系。 就这样,周某的家属把张某、周某的弟弟等九个当天一块吃饭的朋友,以及院方一块起诉了。 周某的父母说,周某离世造成的损失一共1603996.03元,周某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张某等九人和院方还应该一块赔偿他们100万。 周某的家属能否如愿呢? 一审认为,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属于情谊行为,参与者出现意外,同饮者一般不用赔偿,除非他们对事情的发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周某自己有很大责任。他明知自己酒量不好还喝多,而且不听医院劝告私自离开,对自己的安全没有足够重视。 所以,周某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相应的,可以减轻其他人的责任。 张某作为乔迁宴组织者,有义务保障参与者的安全。他提供酒水,对大家饮酒有一定的管理和提醒义务。 周某喝多了,张某没尽到足够的照顾和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周某的弟弟和周某一起喝酒,应该对周某的状况更了解,发现周某喝多了,却没好好照顾他,按照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他也要承担责任。 其余7个一起吃饭的朋友,他们和周某一起饮酒,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虽然注意程度没组织者和弟弟那么高,但也不能完全不管周某。 医 院在周某被送来时,已经诊断出酒精中毒,也告知他要留院观察,可周某自己偷偷离开,院方没办法完全控制他的行为。院方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判周某自己承担85%的责任。组织者张某承担6%的责任,赔偿周某父母8.7万余元。周某弟弟承担2%的责任,赔偿2.9万余元。其他7个一起吃饭的朋友,每人承担1%责任,各赔偿周某父母1.4万余元。院方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周某的父母觉得赔的太少了提起上诉,张某和另外一人觉得不应该承担责任,也提起了上诉。 但是,二审认为,一审判的没问题,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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