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连续两天对我动手动脚,还弄坏了我的玉器,必须赔我2.6万!”广东中山女子果某

笔尖下说法 2026-01-17 05:39:44

“他连续两天对我动手动脚,还弄坏了我的玉器,必须赔我2.6万!”广东中山女子果某的一番控诉,把同村男子夏某告上了法庭,可夏某却反过来喊冤:“纯属虚构!她这是侵犯我名誉权!”最终法院的判决,让网友们吵翻了天。 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广东中山的果某说,4月13日傍晚,她正在菜园的水沟旁打水,没想到同村的夏某突然凑了过来。没等她反应,夏某就说了句“要按摩一下”,然后直接把手伸进了她的裤子里。果某当场就不愿意了,拼命闪躲,可夏某死死卡住她的腿,让她疼得没办法挣脱,最终还是遭了侵害。 本以为这事过后就能平息,可让果某更崩溃的是,第二天下午她找到夏某,要求对方陪自己去医院检查身体时,夏某竟然再次对她动手——不仅强行搂抱,还触摸她的隐私部位。果某吓得魂飞魄散,拼命挣脱的时候,身上随身带的玉器不小心被摔坏了。 连续两天遭遇这种事,还弄坏了财物,果某又气又急。第三天她再次找到夏某索赔,可夏某只愿意给100块钱了事。这100块钱根本无法弥补果某的委屈和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果某直接报了警。 可警方介入调查后,却陷入了困境:事发的菜园水沟旁没有装监控,也没有其他目击者能证明夏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一番调查下来,因为证据不足,警方最终对夏某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与此同时,果某也去医院做了CT检查,可检查报告显示,她声称受伤的部位,并没有发现明显的外伤。但即便如此,果某还是坚持认为,自己的身体不适和玉器损坏都是夏某造成的,于是她一纸诉状把夏某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 面对起诉,夏某当场全盘否认,直言果某的所有指控都是无中生有,纯属虚构。他说自己根本没对果某做过任何不当行为,果某的起诉已经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不仅不同意赔偿,还要求果某给自己一个说法。 一边是言之凿凿的控诉,一边是坚决的否认,法院到底该怎么判?这里就不得不说一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谁主张,谁举证”。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真的受了委屈,法院就该支持”,但法律上的“事实”,必须靠证据来证明。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主张侵权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得提供证据证明四个事实:对方实施了加害行为、对方有过错、自己有损害后果、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具体到这起案件,果某要证明夏某对她实施了猥亵,还得证明自己的身体伤害和玉器损坏是由此导致的。 可实际情况是,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医院也没查出明显外伤,果某提供的证据,根本没法让法院确信“夏某实施猥亵”这件事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这在法律上叫“高度盖然性标准”,民事案件认定事实都得达到这个标准。 最终,法院认定果某没能完成举证责任,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个法律风险:如果果某的指控确实是虚构的,那她的行为可能真的构成对夏某名誉权的侵犯。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是夏某能证明果某捏造事实导致他社会评价降低,完全可以反过来起诉果某索赔。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让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说“没有证据太无奈了,要是女子真遭了侵害,岂不是白受委屈?”也有人说“法律讲证据是对的,不能凭一面之词就定罪,不然谁都可能被冤枉”。 其实这起案件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遭遇不法侵害时,“保留证据”比什么都重要!很多人遇事慌乱,要么只顾争执,要么私下协商,结果导致证据湮灭,后续维权时才发现拿不出有力证据。 那么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正确维权呢?首先第一时间报警,让警方调取监控、询问目击者、制作笔录;其次尽快去医院检查,留下病历和诊断证明;然后保留现场痕迹,记下目击者联系方式;最后别私下和对方过多协商,避免留下不利证据。 回到这起案件,你觉得果某是真的遭遇了猥亵却因证据不足维权失败,还是虚构事实想要索赔?法院的判决公平吗?遇到类似情况你会怎么保护自己、固定证据?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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