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捏造事实,只是把听来的八卦转告别人,怎么就违法了?”浙江天台一位中学女教师张某,至今想不通自己为啥会被行政拘留2日,还把警方告上了法院,结果却输了官司。 事情要从2024年11月说起,张某和被造谣的女老师是同校同事,虽然两人从没打过交道,但办公室里的一场闲聊,让她们的人生有了交集。当时办公室里几位老师议论纷纷,说学校里有位女老师在搞“卖淫”,甚至连名字都传得有板有眼,张某一开始只当是无稽之谈,没放在心上。 可没过多久,张某的朋友在一个有她和两位闺蜜的共同微信群里,也提到了这个谣言,群里瞬间热闹起来,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猜测着当事人是谁。之后朋友还特意私信张某,把传闻中“涉事女老师”的名字告诉她,让她帮忙核对。张某一回想,这名字和办公室里听到的一模一样,这下她彻底相信了这个没任何实据的谣言。 更关键的是,当天还有个叫林某的朋友听说了这事,专门来找张某求证。张某不仅把这位女老师的名字、教授科目、年龄一股脑全告诉了林某,还特意翻出女老师的生活照片发了过去——要知道,她和这位被造谣的同事压根没交集,所谓的“确认”,不过是把听来的谣言又添了“实锤”包装。 林某因为张某是同校老师,对她的话深信不疑,转头就把张某给的名字、照片等信息,转发到了好几个微信群里。谣言就像长了翅膀,很快在网络上扩散开来,最后直接传到了被造谣女老师的耳朵里。换谁被这么污蔑都会气炸,这位女老师当即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找到了转发信息的林某,林某一五一十地把张某供了出来。最终,警方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诽谤,对她作出了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林某和张某的两位闺蜜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可张某却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她始终认为自己不该受罚:谣言不是她造的,她只是“转述者”;一开始是在闺蜜群私聊,后来告诉林某也只是“私下求证”,算不上公开散布;而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纯属子虚乌有,她从头到尾都没承认过自己违法。张某还说,当时警方是让她帮忙找谣言源头,结果她一回到天台就被拘留了,这让她无法接受。 2025年5月,张某一纸诉状把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处罚,还得给她国家赔偿、公开道歉。她的核心诉求很明确:只是传播谣言,没有捏造事实,怎么就构成诽谤了? 这里就不得不说一个很多人都有的法律误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会面临拘留或罚款。但很多人以为“诽谤”必须是自己捏造虚假事实才行,其实不然。法院审理时明确指出,诽谤行为不仅包括“捏造事实”,也包括“传播虚假事实”。 具体到这个案子,张某虽然不是谣言的始作俑者,但她的行为起到了关键的推波助澜作用。林某来找她求证时,她作为同校老师,本应谨慎对待、核实真相,或者至少明确表示“这是听说的,不确定”,但她不仅直接确认了谣言相关信息,还主动提供照片增加可信度,让更多人相信虚假信息是真的,对被造谣女老师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伤害。而且张某作为成年人,完全能想到林某可能会转发信息,却没有任何阻止,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所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最终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合法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张某还是不服,已经提出了上诉,目前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 这起案件真的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现实生活中也没有“随口说说”的免责权。很多人觉得“我只是传个八卦,又不是我编的,能有啥事儿?”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传播虚假信息,只要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同样可能构成诽谤,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现在网友们的看法也两极分化,有人支持法院判决:“传毁人名誉的谣言还发照片,这不是故意害人吗?拘留一点不冤!”也有人觉得“她只是被误导了,处罚是不是有点重?” 那么问题来了,你觉得张某的行为构成诽谤吗?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合理?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