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36岁谭某和丈夫蓝某育有俩儿子,蓝某酒后午休时被做家务的谭某叫醒后因拉货问题争吵,蓝某当着孩子面打谭某耳光,谭某反抗想用剪刀捅其手臂,却因蓝某走动戳中胸口致其 死 亡。事后谭某被控故意伤害罪,律师称是正当防卫,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 法 院) 36岁的谭某和丈夫蓝某经营着一家五金厂,谭某在厂里搭把手干点活,更多精力则放在照顾孩子和家庭的琐事上。 2023年8月11日中午12点左右,一家人刚吃完午饭,谭某在五金厂办公室里剪着辣椒,蓝某喝了点酒,正躺在沙发上睡午觉。 两个儿子,一个乖巧地帮忙剥蒜,另一个自己在一旁玩耍。 这时,喷漆厂的人来拉货了,谭某不清楚货的具体情况,担心发错货,便赶忙去叫蓝某。 蓝某被叫醒后,一脸的不高兴,谭某担心货发错,便提醒他问清楚再发货。 蓝某不情愿地拿起电话,还把围着他转的小儿子推倒在地,随后,他开始对着谭某辱骂起来。 直到喷漆厂的人拿出单子,两人才暂时停止了争吵,可等喷漆厂的人一走,蓝某又骂开了,还说要离婚。 争吵越来越激烈,蓝某突然扬起手,打了谭某一个耳光。 谭某顺手拿起桌上的剪刀吓唬蓝某,见蓝某又要动手打自己,她便挥舞着剪刀,不小心划伤了蓝某的肩膀。 蓝某见状更加生气,继续辱骂谭某,谭某抓起一个啤酒瓶扔到门口,啤酒瓶摔烂在地上。 蓝某冲过去,用手指着谭某的头戳去。谭某用力推开他,再次警告他不要乱来。 可蓝某根本不听,又扬起手打了谭某一个耳光。 谭某本想用剪刀捅蓝某的手臂,让他住手。 没想到蓝某突然走动,剪刀一下子戳进了蓝某的胸口。蓝某当场倒地,很快就没了气。 事后,谭某被民警控制,并被控故意伤害罪。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谭某和蓝某本是夫妻,却因为这次争吵引发了悲剧。蓝某酒后发脾气,对谭某辱骂殴打,谭某在反抗过程中用剪刀误伤蓝某致其离世。 谭某在与蓝某争吵、被蓝某家暴的过程中,持剪刀捅刺蓝某致其 死 亡 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呢? 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 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适时性、必要性和相当性。 在这起事件中,蓝某确实对谭某实施了辱骂、推倒小儿子以及两次打耳光等不法侵害行为。 但谭某在第一次持剪刀吓唬蓝某后,蓝某虽继续辱骂,可此时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性有所降低。 谭某后续又持剪刀捅刺蓝某胸口,从行为手段和造成的后果来看,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因为剪刀捅刺胸口这种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 死 亡,并非制止蓝某当时辱骂等行为所必要的防卫手段。 所以,谭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 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谭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蓝某的故意,她明知持剪刀捅刺蓝某可能会造成其身体受伤甚至 死 亡 的结果,却依然实施了该行为,最终导致蓝某死亡。 因此,谭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谭某有自首情节,她明知他人报了警还留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蓝某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他在酒后无故辱骂、殴打谭某,是家庭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 而且谭某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在量刑时会予以从轻考量。 最终判决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从刑罚幅度来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谭某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属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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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hu
性别一换,当场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