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男子旅游期间来到海边某家常餐厅吃饭,点完菜后男子顺口问了多少钱,店主支支吾吾没有正面回答。最后结账时一盘炒蛏子和2只螃蟹要收661元,男子虽然不满,但这毕竟是人家地头,只能强压不满结账。事后男子转头就将这事发到网上,很快引起热议,这下子店主很快怂了,最后结局令人舒适! 法治视讯十月六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在景区附近,遭遇海鲜“刺客”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中秋节这天,李明(化名)来到惠州小径湾景区游玩,等出来后早已是饥肠辘辘,没走几步就闻到了菜香,便当即走了进去。 进来后李明打量了四周,这里装修简单,看来就是个家常的海边餐厅,价格应该不会贵到哪里去的。 点餐前李明习惯性的团了优惠券,可他问起店主团购的事时,对方以今天过节为由,不能使用优惠券。 看来这钱是省不下了,想着反正也是中秋节,吃顿好的犒劳下自己也未尝不可。 最后在店主的热情推荐下,李明点了份时下正肥美的蛏子,再加一份爱吃的螃蟹就够了。 下完单后李明顺口问了句这些一共多钱,店主对此则是含糊其辞,找了个由头就离开了,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见此李明心里也泛起了嘀咕,对方这态度明显不对劲,可想着都已经下单了,加上人实在饿坏了,也就懒得折腾了。 很快饭菜上来了,味道确实还可以,就在里面大快朵颐的时候,又碰到店主出门上菜,又问了两回价格,可对方还是表示吃完了再说。 酒足饭饱后到了结账的时候,李明看到账单后,虽然还是有心理准备,但还是被账单上的价格吓到了,居然要661元。 原来李明经常吃海鲜,在价格方面还是有些概念的,这点海鲜在他的预期,撑死了也就值个300多块,这一下子就翻了一倍了。 李明又看了下账单,只见上面着蛏子68元/斤,一共3斤合计204元;螃蟹188元/斤,一共2.4斤共451元。 李明暗骂了一句,就这种蛏子,平常也就10来块一斤,好家伙这里直接涨了快7倍;螃蟹这个季节虽然不便宜,但肯定卖不到188元一斤吧... 现在吃都吃完了,而且又在对方的地盘,闹大了吃亏的还是自己,只得咬牙先付了款。 回家后越想越憋屈的李明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转头就将这件事发到了网上。 李明觉得开门做生意,最起码得做到明码标价嘛,至于吃不吃就让客户自己选择,要知道自己前后问了3次店主,可每次对方就是装傻不接话,等到最后才报出高价。 事情在网上很快引起了热议,店主也主动接受了采访,他信誓旦旦的表示顾客李明在点菜时,已经明确告知了对方所点菜品的单价,甚至还大言不惭的表示:李明点的是膏蟹,市场价都卖到288元/斤了,现在就收188元/斤,刨去进货价和人工成本后,算得上很优惠了。 至于李明声称的明码标价,店主表示都是正常收费的,如果觉得价格不合理,完全可以协调和沟通,甚至去有关部门投诉,而不是随随便便就发到网上。 店主甚至还表示尝试联系过李明,可一直没有得到对方的回应。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店主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顾客前后3次询问店主菜品的价格,可对方从未主动告知,这明显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导致顾客支付了远超心理预期的价格。 此外,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事后调查发现李明在点餐后问价时,在途中两次追问价格,但每次店主都拿“吃完再算”来糊弄对方,更没有出示过所谓的价格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需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明将如何合理维权? 李明可以拿着收据或转账记录,找到当地的市监部门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除了要求退还差价,还可以要求针对餐厅不合理收费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新消息显示市监局已组织双方调解完成,最终店家退还了李明400元,此事算是告一段落。 那么,对于此事你是怎么看的呢?评论区见!
广东惠州“小径湾餐厅,”被顾客投诉,店家喊冤,到底冤不冤。你看他这两只螃蟹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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