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 嫖?”四川成都,一男子和女友是大学同学,俩人恋爱6年,男子给女友转款77万,他告诉女友,我的钱就是你的钱!谁知感情慢慢变淡,最终俩人分手,男子立马变脸要钱,男子认为,这些钱是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既然结不了婚,女子必须全部返还,可女子认为,我和你谈了6年,钱是你自愿给的,又不是我逼你!男子告到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李某和王某是大学的同学,大二的时候,他们就开始热恋,他们感情稳定,一直到了毕业,俩人决定不回老家,一起在外打拼事业。 李某做了一名销售,他能说会道,很快就熟悉了工作,他四处奔波,很快就有了较多的收入。 李某有了收入,第一个就想给王某购买礼物,在他心里,王某就是他未来的媳妇。 他对王某万般的宠爱,给她花钱,李某心甘情愿。 而王某毕业之后,进了一家培训机构,她文质彬彬,做了一名培训老师,她收入稳定,但是薪水并不丰厚。 他们初出茅庐,还有很多美好的憧憬,俩人一起吃苦打拼,希望将来能买下自己的房子。 他们省吃俭用,艰辛而又充满着甜蜜。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渐渐做出了成绩,他做销售,攒下了不少的客户。 客户一多,他的收入就水涨船高,工资涨了,提成也就多了。 他得意洋洋,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开始大手笔的给王某花钱。 王某不好意思,虽说俩人还在恋爱,可是毕竟还没到领证结婚的地步。 开始时候,李某给王某花几十几百,到了后来,就花几千上万,甚至到了最后,直接就给王某转账,花完再挣,他出手大方。 王某推辞了几句,要他把钱留好,将来办大事情。 可李某满不在乎,他告诉王某,我的钱就是你的钱,你不要担心,你放心花吧! 之后,王某要买电脑,李某花了8000元给她。 王某家里有事,李某直接给她转了20000。 到了最后,俩人俨然一副夫妻的模样,王某也已经习惯,李某给了她就接着,反正结婚也是迟早的事情。 可万万没有想到,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接受不了漫长的磨砺。 俩人慢慢发现,他们没了共同的话题。 上学时的纯真早就消磨殆尽,他们由于习惯,勉强维持到了恋爱第6年。 不知道从啥时候开始,俩人开始频繁的吵架,王某嫌他总在外面,根本没时间多陪自己。 可李某委屈,我不陪着客户,哪来的钱让你花,我不陪客户,我们的房子啥时候才能攒够首付! 说着说着,俩人都感到委屈,李某发火,王某哭泣。 到了最后,感情成了鸡肋,俩人相看两厌,就连沟通都懒得再张口。 王某思前想后,决定抛下这段感情,既然感情已经变味,那就没必要再折磨对方。 不如好聚好散,互相还能留下一点体面,王某和李某商量,不如我们就此别过,放过对方,也放过自己。 谁知李某一听,当场翻脸,想分手可以,这些年我给你了77万,是时候还了,那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王某急了,凭啥要我还钱?我没有功劳还有苦劳,虽然我们结不了婚,可是我陪你了6年! 我陪着你吃苦,帮你出谋划策,你喝醉回来,我给你洗洗唰唰,我做了你6年的女友,我该给不该给的全都给了你了,你想白 嫖,门都没有! 王某认为,我的付出也是付出,那些钱大部分都花在了日常开销,你凭什么要我还钱? 如果我还,那平时的花销又要怎么计算?你意思你是零存整取,到了最后,是我花钱把你养了6年? 李某看王某不还,他气势汹汹,你不能让我人财两空! 可王某回信:是你自己自愿给的,又不是我逼你的! 李某气急败坏,他只计算自己付出金钱,可王某的付出他看不见! 李某告到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返还自己的77万,并承担律师费20000元! 可法院一查,压根就不是那么回事! 当初王某不让他花钱,是他自己说我的钱就是你的钱! 这些转账确实都是李某自愿给的,并没有任何有条件的赠与。 并且两人在恋爱期间,互相转账,互送过礼品,这是正常的恋爱交往,并不能说是有条件的赠与。 王某也提供了俩人之间的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俩人交往6年,转账跨度长达5年,并且,转账次数繁多,并没有注明这是借款或者付有前提条件。 而这些转账,有的是节日红包,有的用于了日常的消费,李某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转款和结婚有什么关联。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撤销赠与。 李某主张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不符合附条件赠与的构成要件,无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 李某的转账是恋爱期间自愿的情感表达和生活资助,无证据显示存在欺 诈、胁 迫等情形,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王某不必返还77万。 李某不服,上诉二审,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