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同事值得深交!湖南,女子认识3个月的同事结婚,她随礼600元,半年后女子实习期

茂彦学法 2026-02-20 18:01:47

这同事值得深交!湖南,女子认识3个月的同事结婚,她随礼600元,半年后女子实习期结束,两人再无联系,谁料,2年后的大年初一这天,同事突然给她发来600元红包,女子觉得莫名其妙,没想到,同事接下来说了这么一段话,让女子既感动又欣慰。 西西是2001年出生的,今年25岁,2年多以前她刚刚大学毕业,就到一家公司实习。 实习期间,才认识3个月左右的一个同事结婚,邀请她参加婚礼。 这个同事是1999年出生的,比西西大2岁,平时跟西西的关系还算可以。 当时同事们都去参加同事的婚礼,西西被邀请后,也高高兴兴去参加,随了600块钱的礼。 实习期结束,西西离开了那家公司,之后跟那位同事几乎不联系。 如今两年多过去了,西西平日里由于忙于工作她甚至忘了她的生活中曾经有过这么一个人。 直到今年大年初一,西西突然收到同事的信息,两人先是客套一番,接着同事竟然给西西发来600块红包。 西西觉得很奇怪,毕竟那么久没联系了,同事这波操作让她摸不着头脑。 所以,她打了个?发过去,没想到,同事接下来说了一番话,直接暖到西西了。 她说,鉴于我结婚两年,且一直未接到你好事将近的喜讯,特此在新年来临之际返还当时结婚的礼金。 西西终于明白过来是怎么一回事,最后同事还送来祝福:希望这份带有咱们双方美好祝愿的礼金能为你带来好运,永远美丽,漂亮! 西西看到这一段文字,瞬间感到心里暖暖的,她从来没想过能收回礼金。 西西说,同事结婚的时候,她们是要好的同事,她受邀了肯定会参加,可如今过去两年多了,哪怕自己真结婚了,毕竟那么久没联系,也不会邀请到同事,怕打扰人家。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同事竟然把她随礼的事挂心上了,还在大年初一这天送来祝福,西西觉得这是一个有些特殊意义的红包。 人与人之间,最难得的不是锦上添花,而是把一份小小的人情记了两年多,还在最恰当的时机,用最体面的方式还给你。 这600块钱,退的从来不是礼金,而是一份不被世俗绑架的真诚,你随的是祝福,她还的是真心。 有人说,事事算得清的朋友,比那些你来我往、推来推去的人更值得深交,因为他们不占小便宜,更懂人情里的分寸感。 这600元,不是一笔账,而是一份“我记得你的好,也不想让你吃亏”的温柔。在这个“份子钱”变“人情债”的时代,她没有把随礼当成理所当然的“投资”,而是当成了一份需要归还的心意。 这样的人,看似算得清,实则活得最通透,不亏欠、不纠缠,把每一份善意都妥帖安放,也让每一段关系都干净体面。 从法律视角来看,这类份子钱往来虽以情谊为基础,却也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西西随礼600元的行为,本质上是基于同事情谊和社会习俗的“情谊行为”,并非以对方未来返还为对价的合同义务,也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从法律层面看,西西在随礼时明知该行为不产生强制返还的法律效果,因此即便后续双方断联,她也无权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但同事主动退礼的行为,恰恰是在法律框架之外,用道德层面的“不占便宜”原则,完成了对人情的体面闭环,她本无法律上的返还义务,却主动归还,这让“份子钱”从世俗的人情债,回归到了纯粹的祝福本质。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西西随礼的600元,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她作为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同事(受赠人),同事接受婚礼邀请并收下礼金,意味着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原则上不得撤销,因此西西后续无法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 但同事主动退礼的行为,并非对赠与合同的撤销,而是基于情谊的二次赠与,她将600元以“返还礼金”的名义重新赠与西西,这种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超越了法律的最低要求。 它用行动证明,真正的人际关系,从来不是靠法条约束,而是靠彼此的真诚和分寸感来维系。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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