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号那天早上,孙先生母亲脚伤刚好,下楼做核酸,扫码异常,社区报了警。母子俩进了彭家寨派出所,老人跟民警张某解释情况,话没说完,张某劈头盖脸骂过去。 六十二三岁的老太太,大清早被人指着鼻子骂。 当儿子的站在旁边,能怎么办?他要是顶嘴,那叫妨碍公务。他没顶嘴,就劝自己妈一句。四个字,声音大点都怕冒犯谁。 张某还是觉得被冒犯了。手一挥,一个辅警跟过来,两人把孙先生从屋里架出去。拖过走廊,推进女厕所。过一会儿,另一个辅警也进来。 门关上,派出所一楼那个女厕,位置偏,没监控,保洁阿姨不是每时每刻都在。那天早上,那里头就他们四个。 孙先生后来形容那个过程,用的词是“群殴”。不是推搡,不是制服,是拳打脚踢。三个人围着一个。 有人踢他后背。有人打他头。他蹲下去蜷起来,脚还往身上招呼。 多久?不知道。后来他记得疼,肩膀像裂开。 出来之后他先看母亲。老人还在外头等着,不知道厕所里发生了什么。他也没说。 当天去医院,拍片子,诊断写:右侧第6、7肋骨骨折,头部外伤,神经症状。 这个诊断,后来成了他最难跨的一道坎。 派出所那边很快来人,态度出奇好。私了吧,赔10万。你孙先生不是开店的嘛,店租免三个月。打人的我们内部会处理。 2022年秋天,10万块到账。孙先生以为这事结了。 过了几个月,他没见谁被处理。去问,对方说没打人。三个都这么说。你打人了,你没处理,你还说自己没打。 那10万块从赔偿金变成了封口费。 很多人到这一步就认了。钱收了,人没处理,再闹就是你不知好歹。 孙先生没认。他把收钱的记录留着当证据,开始往上一级一级告。公安、检察院、纪委、信访,能递材料的都递了。 最难的是伤情鉴定。第一次、第二次,鉴定结论都模糊。肋骨骨折,说不清是新伤旧伤。对方律师咬住不放:你凭什么说这是我们打的? 他不认,申请重做。第三次,青海省司法鉴定中心出的结论,推翻了一部分初诊—— 右侧第6、7肋骨骨折,那是陈旧伤,跟这次没关系。但右侧肩胛骨骨折,是新的。轻伤二级。头部神经症状、面部挫伤,轻微伤。 这个鉴定,把案子钉死了。三个被告到案的方式很特别,2024年6月,都是“电话通知到案”。 电话打过去,人来了。来了之后,一开始都说没打。审着审着,一个开口了,第二个也开口了,第三个慢慢也承认了。不是全盘托出,是挤牙膏,你问一点,他吐一点。 这个过程,卷宗里写得很细。三个人事先没商量过,没串供,进了厕所你一拳我一脚,打完了各走各的。 但在法庭上,这叫“共同犯罪”。一审开了两次庭。2025年1月14号第一次,7月16号第二次。 2025年11月12号上午,宣判。 民警张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当场拘捕。 两名辅警,同罪,八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那部分,经法院调解,三人再赔孙先生188966元。 之前那10万是私了的,不算数了。 张某当庭喊上诉。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鉴定委托主体不当,依据不足,伤情可能是别的原因造成的。 法官问:什么别的原因?律师没答上来。 2026年1月12号,西宁中院公开开庭二审。 法官问得细。问张某:你承不承认打了人。 张某说:我承认有肢体接触,但不是故意伤害。 法官又问:你把人从询问室拖出来,拖二十多米,推进女厕所,你一个男的,为什么不拖去男厕?张某不说话了。 2月12号,终审裁定下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年八个月。孙先生拿到裁定那天,记者问他什么感受。 他说:看着张某被法警控制带走,心里五味杂陈。 他没笑,没如释重负,没慷慨激昂。 三个穿警服的打一个老百姓,最后判了八个月。他用了三年半,花掉的时间精力,不是那18.8万能填平的。 但有一个细节值得细想。法院在终审裁定里专门写了一段话,关于孙先生有没有过错。 张某上诉时说,孙先生不配合工作,有重大过错。 法院查完说:孙先生的行为对本案引发具有一定过错,但他没有实施辱骂或使用过激言语激化矛盾的行为,故不具有重大过错。 这句话什么意思。 意思是,他说“妈别说了”这四字,在有些人眼里,已经算是过错了。 你挨打,是因为你让你妈别说了。 你挨打,是因为你没闭嘴。 你挨打,是因为你站在那儿。 三年八个月之后,法律终于认了:那不是过错。 案子判完,孙先生的代理律师石健伟说了一句话。 他说这个案子,本质是执法权和公民自由权的问题。不管什么人,穿什么衣服,在什么场合,不能打着执法的旗号,侵害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男人,陪脚伤刚好的母亲做核酸,母亲被骂,他劝一句,被拖进女厕所打。打完,对方拿钱想平事。平不了,就翻脸不认。 你遇到过类似的事吗?如果你在现场,会开口劝母亲别说了,还是选择沉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