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郑州张女士到现在都不敢回忆那天晚上的场景。左耳本来就有点闷,她图省事没去医院挂号,转身进了小区门口的大参林大药房。店员听完症状,脱口就是中耳炎。三样药递过来,蒲地蓝消炎片口服,氧氟沙星滴耳液和过氧化氢消毒液滴耳朵。 她回家躺下,先滴双氧水。耳朵里咕嘟咕嘟冒泡,有点沙疼,她忍着。过了几分钟滴氧氟沙星,凉凉的,她以为炎症在消退。 然后左耳像被人按了静音键。 不是堵住的那种闷,是整个听觉通道被掐断。她慌了,连夜去挂急诊。医生看完鼓膜,做完听力测试,诊断书上的五个字她不认识也得认:突发特发性听觉丧失。 更让她懵的是,医生说她鼓膜是完整的,根本就不是中耳炎。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药品说明书上其实写得很清楚,但买药的时候没人会翻开看。氧氟沙星滴耳液的临床数据来自日本,上市前424例用药者里,听力检查做了100例,结论是未发现有听力下降者。也就是说,这药本身对耳朵是安全的,正常滴、正常用,极少极少把人滴聋。 但那是正常用。 正常用的前提是诊断准确,是鼓膜没穿孔,是没跟其他药乱掺和。张女士不知道自己鼓膜完好的前提下,双氧水先倒进去,强氧化剂直接刺激内耳黏膜,有人会剧痛,有人会眩晕,还有人听力当场崩盘。氧氟沙星再滴进去,两瓶药水混合,中耳腔被化学刺激反复冲刷,听觉细胞扛不住了。 这不是药的问题,是用药的人不懂。 药店那个有执业药师证的店员,从头到尾没掏过耳镜,没看过张女士的耳道,也没问她以前得过中耳炎没有。诊断是靠感觉,开药是凭经验,线上平台的医生隔着屏幕听了几句描述,就点了头。 《医师法》第十三条写得一清二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四条更直白:医师实施医疗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亲自诊查。不是隔着手机屏幕问两句。 那个给张女士确诊中耳炎的线上医生,有没有见过她的耳道?有没有做过耳内镜检查?有没有排除其他病因?什么都没有,四个字就定性了。这要是发生在医院里,够得上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诊断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警告,可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证书。 但发生在药店,发生在线上问诊平台,责任好像就被稀释了。 张女士住院十三天,花了四千多块,听力捡回来一点,但没全好。她去找药店,店员态度挺客气,负责人更大方:最多赔两百,你让医院开证明,证明就是用药用聋的,开出来再说。 这话说得滴水不漏,因为她根本开不出来。 医疗损害侵权要成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最难的就是因果关系。突发性耳聋本来就有大半找不到明确病因,是病毒感染?是血管栓塞?是免疫反应?还是药物刺激?医生只能说不知道。鉴定机构要花几万块做检测,耗时半年,还不一定能出结论。 药店算准了这一点。 普通人维权,举证责任在自己手里。你说是药水滴聋的,你得拿出鉴定报告。报告出不来,200块就是人道主义,不是赔偿,是打发。 但这里有一个被忽略的焦点:张女士根本不需要证明氧氟沙星有毒。 她只需要证明,药店没资格给她下诊断。 执业药师的工作范围是什么?是审核处方、调配药品、提供用药咨询。不是隔着柜台说“你这是中耳炎”,不是替医生做诊断,不是把处方药当成日用品推销。超出这个范围,就是违法执业。 更麻烦的是双氧水。这东西在耳科是有适应症的,只有在鼓膜穿孔、脓液特别多的情况下才用来冲洗创面,正常人鼓膜完整的,滴进去就是刺激。药店店员知不知道这个区别?如果不知道,是培训失职。如果知道还卖,是明知风险。 两种可能,哪个都站不住脚。 张女士把情况反映给市场监管部门,还在等结果。大参林说会加强员工培训,这话每个出事的企业都说过。但培训能不能教会店员分清中耳炎和外耳道炎?能不能让他们记住双氧水不是常规滴耳液?能不能拦住下一个图省事的人把处方药当糖丸卖? 大家心里都有答案。 这件事最让人憋闷的地方,不是药店赔两百,是张女士连个正式的道歉都没等到。负责人说让员工赔礼,没说已经赔了。可能还在走流程,也可能这流程永远走不完。 你遇到过类似的事吗?店员推荐过让你用了反而更难受的药吗? 评论区说说,这种举证难题到底该怎么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