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同圣的秩序建构》
传统中国呈现出以天命王 权为主轴的整全性、等级性的神圣秩序,这种秩序构建涵盖一切具有无远弗届的普遍性,并在此过程中存在着独特的神圣化过程
本书以“天—公—王”的三元互嵌为范式框架,通过拆解“公”与“私”→“天—人”→“人—人”来解构中国古代秩序
传统中国的公与私组成了一个连续不断的“坐标”,一端是至公的天地,另一端是至私的人欲,其余人与物的公私属性则需在具体的讨论中依照关系而判定
↘️王的作用
在“天—公—王”这一解构中,王发挥着关键作用。作为三者中唯一具备“化虚为实”的现世力量,“王”一方面通过垄断而成为“天”的受命者,成为“公”的践行者;另一方面则反过来制约、规范“天”和“公”的表达与实现,形成了以“王”为能动中介的结构
↘️祠神敕封
在“信 鬼 神,好 淫 祠”的风尚和谋求 政权合法 性 的双重压力下,开创了一种以官爵换去神明保佑的路径,即“祠神敕封”,主要面对朝廷范畴之外的民间人物神明
王朝对民间祠神的敕封呈现始于六朝,被唐代移用,在两宋制度化,至元朝沿袭,于明代的非制度化而成为特恩,又在清代复兴
■民间祠神的“双非”
敕封对象分类:①祀典之神和民间之神(以神明的支持性力量为标准)②自然之神和人物之神(以神明的性质为标准)
(二者互有交叉
敕封之神不属于祀典之神,其合法性由王朝赋予,谋求获封的主要标准便是“灵验”,不灵的神明会遭到抛弃,无法成为神祇,灵验的神明香火鼎盛(由人成神的祠神更是如此)。除此之外,“德”也是一筛选标准,只有符合了王朝所规范的德性和德行,才能被定义为“功”,方有机会论功行赏,因功升迁
神明这种“公”与“私”的区别也是“异 端”之分,没有被纳入“公”体系的神明便得不到王权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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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祭天等活动都是黄帝的专属权限。“天”是传统中国最高范畴,皇帝自称为“天子”就是为了坐实君权天授这种神圣使命并将其垄断
这种“共享私有”是有限制条件的,便是“名”。其中:“名位”是本位性的,主要是基于内视性认知中的“名位”是“公享”可以名正言顺被某人“私有”的正当性基础;“名分”是内在化的职务与义务,具有“伦理义务之内在特性”,是对个人进行要求并提供 评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