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性骚扰事件哪些东西值得我们关注? 依我看应该是—— 一、“性骚扰”这个结

阿岔侃历史 2025-07-27 22:12:52

武汉大学性骚扰事件哪些东西值得我们关注? 依我看应该是—— 一、“性骚扰”这个结论应该是由舆论决定还是法庭决定?如果是法庭决定。那么在法庭判决之前,任何个体公民断定一个人有性骚扰行为,那就一定是一种“主观判断”。而相信和传播这种“主观判断”,就有可能涉嫌诽谤、诬陷。如果因此而给自己带来来利益,那就一定是非法获利。如果因此给别人带来损失、伤害,那就应该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武汉大学的这个事件现在有一个法庭的判决结论——性骚扰不成立。那么,所有在此之前“断定”性骚扰的人就都有一个有意无意伤害、诽谤、诬陷……当事人的问题。这里当然也包括那个自称受到性骚扰的女生。 二、维权的界限问题。维权没有问题,但维权如果越过了法律的界限,那么这种维权是应该叫“维权”呢,还是应该叫“违法犯罪”呢?具体到这个事件上,那就是—— 当那个女生怀疑对面的男生对她有性骚扰的嫌疑的时候,她用手机对对方拍照和录像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她与那个男生交涉“录音”和让对方“书面道歉”……的行为是不是合法?还有,她把“自己收集的证据”(偷拍、偷着录像、录音、书面道歉)发布到网上、公之于众,是不是合法?而最重要的是——当那个女生把她自己“怀疑对方有性骚扰嫌疑”的许多可能涉嫌非法收集的“证据”公之于众的时候,她有没有涉嫌违法诱导舆论、实质上给他人带来伤害的嫌疑? 如果上述疑问中“合法”有了问题,违法又难以排除,那么,这个人的一系列的行为—— 至少被称为维权,那就应该不合适了。 因为法治社会,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这应该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你可以维权,但你不能因此侵权。更不能违法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这个话要就事论事地说,那就是—— 你可以指控别人性骚扰,但这需要“证据”,而且需要“合法的证据”;而且还不仅是“证据”,还有一个指控方式合法的问题。因为你只有权力指控,而没有权力“裁判”。不然,就肯定要越界——越过法律的边界。而如果越界了,就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组织和舆论应对的合理性与责任。这里其实就是是“尊重事实坚守法规”,还是散布谣言、传播谣言、信谣言……的问题。前者肯定没有问题。后者呢?要不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就这个事儿看,武汉大学作为“组织”,在处理这件事儿上明显是有受舆论影响的嫌疑的。不论是以“行为不雅”给那个男生记过处分,还是“平息舆论”的解释,都是多少“有瑕疵”的——至少其公平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 而舆论——在法庭还没有判决之前,很多是“认定”或者变相认定那个性骚扰的,甚至其中不乏造谣传谣、恶意人身攻击……的玩法。玩过了,要不要负责任呢? 现在有人说,这个事儿到现在为止,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也有人说,这是一个双输甚至多输的局面。这可就有点和稀泥,不讲是非曲直,不讲责任,不讲法律法规,不讲公平正义了。 一场闹剧就可以这样糊里糊涂地结束么? 给别人带来的伤害怎么办?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怎么办? 总得有人承担责任吧。总不能给人带来巨大伤害还可以逍遥自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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