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家三口路过高速服务区时,因孩子不慎将红包落在车旁,结果一男子看到后,用脚

大彬叔叔 2026-02-24 21:51:18

河南,一家三口路过高速服务区时,因孩子不慎将红包落在车旁,结果一男子看到后,用脚踩住红包,将其挪了挪位置后将其捡起后,迅速回到了车里,事发后,女子发现红包被捡走当即报了警并希望捡到者归还。可是网友却表示,人家是捡的又不是偷的,至于这么揪着不放吗? 据车子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在车旁的地上散落着一个红色的红包,一身穿白色衣服戴着墨镜的男子站在车旁,看到这个红包之后便用脚将其踩住,随后用脚挪了挪位置,随后男子迅速将其捡起后回到了自己的车里。 据聂女士表示,这个红包是孩子的压岁钱,一共是1255元,他的车牌号是陕E开头,希望陕西的网友看到后能够提供一些线索,聂女士同时表示自己也已经报警处理,并希望男子如果看到视频的话,能把红包退回来。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明明是自己的问题,人家捡的不是偷的,至于这样吗?如果想要回来,就态度好一些,你这样把人家挂网上,如果是我的话,我也不愿意退。 还有网友说,这个钱很难要回来,就是在地上,你怎么证明是你丢的,再一个就是人家是捡了红包,里头多少钱,有没有钱都是问题。 也有网友说,这是捡的,归还是美德,不还是人性,不能道德绑架人家。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于,男子虽然捡到了一个红包,但是红包里到底有没有钱,以及多少钱,这都是问题,不能仅凭聂女士称是1255元,就认定是1255元,如果孩子把其中的200元塞进了自己口袋,或者不是1255元,如何能够证明这都是问题。 而民事诉讼法对此就明文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无法尽到证明责任,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虽然聂女士能够证明男子捡了一个红包,但是具体捡了多少钱,这个是没办法证明的,即男子可以表示,红包是空的,一分钱都没有,那么举证责任依然在聂女士这一方。 如果能够证明男子捡到了多少钱,比如经过警方调查,男子承认捡到了1255元,但是却不愿意归还,那么,聂女士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的。 民法典就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聂女士有权要求男子返还这笔钱。 现在聂女士做的不妥的地方就在于,车子的停车监控或者是哨兵模式虽然拍摄到了男子捡红包的举动,但是,聂女士是无权擅自将其发布在网上的。 民法典就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况,比如有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是可以合理使用的,而聂女士一方擅自公布男子的容貌,其实就涉嫌侵犯了男子的肖像权了。 其实,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看到车旁有一个红包,都想着捡起来看看有没有钱,根本不会去考虑是不是旁边这个车丢失的,万一主动询问,人家直接说是,你给不给人家? 当然,也有网友说,我会主动询问旁边这个车子,如果对方能回答出来这个红包里有多少钱,那么就给对方,否则就不给。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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