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除夕夜,王女士带全家去一家烤全羊店吃团圆饭,点了1188元套餐,店家现场选36斤活羊称重后,王女士还做了记号,可烤全羊上桌后,王女士发现又小又薄、肉干巴巴,怀疑被偷梁换柱。她要求复称遭到拒绝,店员称烤后缩水正常。双方争吵后王女士报了警,民警到场店家才复称,结果羊仅6.9斤。店家又找理由解释,王女士不认可,已反映给市监局。 (来源:闪电新闻、极目新闻、) 除夕夜,王女士一家提前好几天就约了这家店,就想吃顿扎实的团圆饭,毕竟1188元,不算便宜了,普通人吃一顿,也是奔着食材实在去的。 店家一开始说得可好了,说都是活羊现杀现烤,重量绝对足,还主动说可以现场称重、做记号。 王女士想着,这样应该就不会有问题了,当场看着店员把活羊放到秤上,显示36斤没错。她还特意找了支记号笔,在羊腿最显眼的地方,画了个小圆圈,生怕后续分不清,现在想想,全是白费功夫。 大概等了一个多小时,店员端着烤全羊过来了。刚放到桌上,王女士就觉得不对劲。那羊看起来又小又薄,外皮焦黑,里面的肉干巴巴地贴在骨头上,用筷子一戳,都能直接看到骨头。 她当时就懵了,这跟她之前看到的36斤活羊,根本不是一个档次,别说36斤,就算是10斤活羊烤完,也不至于这么瘦吧? 王女士赶紧喊来店员,说这羊不对,要求复称,看看到底有多重。可店员瞥了一眼,满不在乎地说,烤全羊缩水都这样,没必要复称,行业里都这样。 这话一下子就把王女士惹毛了,缩水正常?再缩水,也不能从36斤缩到只剩几斤吧?她追问店员,正常缩水能缩多少,店员说不上来,还一个劲地敷衍,说反正没问题,爱吃不吃。 店家不让步,态度特别强硬,说要么就吃,要么就走人,复称是不可能的。 除夕夜本来挺开心的,结果遇上这种事,花了钱还受气,关键是全家都没法好好吃饭。王女士实在没办法,就报了警。 民警赶到先安抚了双方的情绪,然后让店家拿出电子秤,给烤全羊复称,店家不情愿地拿出秤,把烤全羊放上去,电子秤上显示6.9斤。 36斤的活羊,烤完就剩6.9斤,这缩水率让人无语了,更无法理解! 店家还不死心,又找理由说活羊宰杀后,去了内脏、皮毛,本来就剩不了多少,再一烤,水分全没了。 王女士当场就反驳了,就算去了内脏皮毛,36斤活羊,也能剩下十几斤吧,怎么可能就剩这么点? 而且她之前做的标记,烤完之后没了,她怀疑店家根本就换了一只羊,根本不是她当初选的那只36斤的。 做记号就是为了留证据,结果记号没了,重量也差了这么多,任谁都会觉得不对劲。 民警也觉得店家的解释说不过去,当场批评了店家的态度,让他们好好跟王女士沟通,妥善处理。 可店家还是嘴硬,不愿意承认自己有问题,就一直强调是正常损耗。 王女士根本不认可这个说法,也没心思再跟他们纠缠,当场就把情况反映给了市监局,希望能介入调查,还自己一个公道。 店家的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违法?王女士能不能维权呢?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里面明确说,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王女士花1188元买36斤活羊的烤全羊套餐,她有权利知道,自己吃到的,到底是不是当初选的那只羊,重量到底符不符合约定。 店家现场称重、让王女士做记号,本质上就是承诺,给她烤的是这只36斤的活羊,可最终成品只有6.9斤,还解释不通,这就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王女士花1188元,对应的是36斤活羊的价值,可实际吃到的烤全羊只有6.9斤,明显是价格和实际商品不符,属于计量不实,侵犯了王女士的公平交易权。 烤全羊确实会缩水,店家会不会只是损耗过大,不算欺诈呢? 其实,正常损耗和恶意缺斤短两,差别很大。 根据行业常识,36斤活羊,宰杀去内脏后,大概能剩16到18斤,再经过烤制,正常损耗后,成品也该有10到13斤,绝不会低到6.9斤。 店家明知这个常识,还故意隐瞒,甚至可能偷换食材,用小羊冒充,还拒绝复称,这已经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了。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是价款的三倍。 也就是说,王女士不仅可以要求店家退款,还能要求店家赔偿3倍的费用,也就是1188乘以3,一共3564元,这是她的合法权利。 店家拒绝复称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市监局介入后,会对店家进行调查,如果核实存在欺诈、计量不实的情况,还会对店家进行罚款、责令整改。 店家真的太过分了,除夕夜大家都图个吉利,他们却趁机钻空子,缺斤短两,甚至可能偷换食材,不仅砸自己的招牌,还寒了消费者的心。 你觉得36斤活羊烤完剩6.9斤,是正常损耗还是恶意欺诈呢?评论区说说你们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