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为了落户上海,通过留学中介报名西班牙某大学硕士项目,对方信誓旦旦保证

三金三心草 2026-02-23 18:00:37

北京,一女子为了落户上海,通过留学中介报名西班牙某大学硕士项目,对方信誓旦旦保证是“官方硕士”,还能通过认证。 女子前后交了18万元,辞掉工作远赴西班牙,结果发现文凭根本不被国内承认,只是所谓的“校硕”。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全款及利息,中介却称“你已经上了两年课,凭什么白上?” 最终,法院判决:退10.5万。 周某正筹划通过留学提升学历,以便未来回上海落户。 通过朋友介绍,她联系上了某公司的鲍某。 鲍某的热情回复很快打消了她的疑虑:“我们是某艺术学院中国招生办。”“网课1.5年,出国半年,共2年,可以留服认证。” 周某最关心的问题反复在微信聊天中确认:“我们这个是正式的国外硕士吧?通过留服认证,不会中介培训吧?” 鲍某的回复确认:“对的。”“可以留服认证。”“官硕。” 为了让周某彻底安心,鲍某甚至发来一份“学院官方承诺书”,上面白纸黑字写着:一旦官方硕士授予资格获得批准,将为已获得校硕学位的学生开辟途径,换取官硕。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也在微信中补充:“我们现在官硕正在审批……如果毕业那年没拿到,先发校硕,等官硕批下来补发。” 周某的心放了下来。2022年7月8日,她转账33600元,备注“入学费”;7月16日,又转56400元,备注“第一年全款”;2023年9月7日,再转90000元,备注“第二年学费”。三笔转账,共计18万元。 2022年9月,周某收到某艺术学院的正式录取通知。同年10月,她开始线上课程。按照某公司的安排,2023年10月3日前,周某辞去国内的工作,飞抵西班牙某,准备开始“线下课程”。 然而,抵达后她才发现,所谓的线下课依旧是在屏幕前进行。更让她不安的是,她多次向某艺术学院核实项目的官方资质,得到的答复愈发模糊。 2023年10月,周某从其他渠道得知,该项目不仅不是官硕,而且学院院长已经终止了将项目转为官硕的申请。 周某慌了。她立刻在微信上联系鲍某和谢某。鲍某不再回复。谢某则仍在坚持:“官硕在申请中,预计2026年下来。” 但周某已经不再相信。 她一边继续使用某公司提供的画室完成已有作业,一边开始紧急申请其他大学的官方硕士。 2024年9月,她被另外的大学录取,开始满勤攻读真正的官硕课程。 2025年,周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8万元服务费及利息。她认为,某公司以“官硕”为诱饵骗取信任,导致她支付远超官网公示学费的高昂费用,并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机会成本。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周某提交了与鲍某、谢某的聊天记录,以及某艺术学院负责人的邮件。后者明确表示:“艺术全景硕士并非官方硕士,不具备官方认证资质,不可能进行学位转换。所有关于该项目具备官方资质的陈述均属虚假信息。” 某公司则辩称,他们只是中介服务方,已履行完协助申请、代缴学费的义务。周某入学前就已知晓项目为校硕,且学院院长曾多次在课堂上告知学生“官硕正在审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周某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官方硕士学历并进行留服认证,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复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础。现项目无法转换为官硕,周某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但同时,法院查明周某已实际入学并完成部分学习,2023年10月后仍继续使用某公司画室、参加部分课程。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与过错责任,法院酌定某公司退还周某服务费10.5万元,驳回利息及其他诉求。 周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她坚持认为,某公司从头到尾都在欺骗,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被扣除任何费用。 2026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故意;周某已接受部分服务,全额退款与履行情况不符,一审酌定金额符合公平原则。 对此,您怎么看? 我们看一下,该案涉及到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周某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取得官方硕士学历并进行留服认证”。虽然某公司履行了协助入学等义务,但其承诺的“官硕”最终无法实现,导致周某的合同目的落空。这构成了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周某已实际入学并完成了部分学习,且在发现问题后仍使用了画室。这意味着周某已经享受了部分服务。因此,法院结合履行情况和过错责任,酌情扣除了与已接受服务价值相当的部分费用。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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