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一名女子与丈夫离婚,本以为公公赠与她的房子属自己单独所有,谁知前夫一纸

三金三心草 2026-02-21 19:59:25

新疆哈密,一名女子与丈夫离婚,本以为公公赠与她的房子属自己单独所有,谁知前夫一纸诉状,要分走一半房产。 女子拿出赠与合同据理力争,说这是写明给她的,可前夫却说,这是父亲给夫妻俩的,凭什么一个人独占? 更让女子心寒的是,当年信誓旦旦说房子是给她的公公,如今在法庭上改了口说:我是给儿媳妇的,可她已经不是我儿媳妇了。一套房,两家人,三年的官司,最后的判决让人唏嘘:到底是谁的房子? 李某的父亲老李掏了十九万,在哈密买了一套房。 房子写在了儿媳妇马某名下。 那时候马某和李某结婚六年了,生了两个儿子。老李对这个儿媳妇满意得很,勤快、懂事、把家里收拾得利利索索。给孙子买房,写儿媳妇名字,在老李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 “都是一家人,写谁的名不一样?”老李跟其他人说,“他俩好好过日子,比啥都强。” 那时候没人想到,这句话后来会成为两家人在法庭上争来争去的焦点。 就这样日子又过了三年,开始出现了不和谐。 李某脾气急,吵起架来手比嘴快。2022年马某报了警。派出所出了警,留了记录:李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马某提出离婚。 与此同时,作为公公的老李也把儿媳妇告了,要求返还那套房的购房款,十九万。 案子还没开庭,老李先找中间人和儿媳妇递了话:“小马,房子是我掏钱买的,写你名是看在你们两口子好好过的份上。你要是离了婚,这房子我肯定得要回来。” 马某没吭声。那段时间她瘦了十来斤,夜里睡不着,翻来覆去想一件事:六年婚姻,两个儿子,一套写在名下的房子,到底哪一样是真的? 后来老李又托人给马某带了话:“这样吧,咱别打了。房子我正儿八经送给你,你回去好好跟李某过日子。” 最后,老李和马某签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写得清清楚楚,将哈密那套房屋无偿赠与马某个人。 马某撤了离婚起诉。老李也撤了要求返还购房款的官司。 房子,彻底成了马某一个人的名字。 可是日子没过下去。 过了两年,马某第二次起诉离婚。 这一次,她没再撤诉。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儿子归李某抚养。 离婚判决里没提那套房。马某松了口气,房子早就是她的了,有赠与合同在,有房产证在,还有之前的法院判决确认过。她以为这事翻篇了。 可她没想到,离婚判决刚生效,李某就把她告了。诉讼请求分割那套登记在马某名下的房子。 “这房子是我爸赠给我个人的,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法庭上,马某坚持道。 李某的律师却指出:“赠与合同写的是赠与马某,但没写‘排除李某’。而且老李赠房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和睦、保障两个孙子的生活。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马某愣住了。 她想起签那份合同的时候,老李确实说过:“把房子给你,你好好回来过日子。”可她从来没想过,“给你”这两个字,在法律上还能有另一种解释。 更让她没想到的是,老李本人也出庭了。 老爷子作证道:“我买那套房,就是为了我儿子和孙子有个安稳的家。写小马名字,是因为我信任她。后来签那个赠与合同,是想留住她,别让这个家散了。” 法官问:“您的意思是,房子是给他们夫妻俩的?” 老李点了点头。 马某坐在被告席上,眼泪差点掉下来。她忽然明白了一件事:在公公心里,那套房从来不是给“马某”的,而是给“儿媳妇”的。谁是他儿媳妇,房子就是给谁的。 可她已经不是他儿媳妇了。 一审法院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子归马某,但马某要付给李某9万块钱折价款。 马某不服,上诉。 2026年,二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指出:“老李的赠与行为系为了维系马某与李某的家庭和睦以及保障两个孙子的健康成长。该行为应视为对马某、李某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此,您怎么看? 我们看一下该案主要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虽然公公老李将房屋登记在儿媳马某一人名下,且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合同内容并未明确写出“该房屋只归马某一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类排除性条款。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马某个人的财产。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6)新22民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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