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七十八岁的老母亲把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每月支付赡养费。老大一直在管她,老二却多年不闻不问,理由是自己当年没分到房子,老大还承诺过“养老全包”。 老二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愿每月出三百块,医疗费也只肯承担三成。 可当法官问起他多久没去看过母亲时,老二支支吾吾答不上来。不禁让人感叹:母亲养儿一场,怎么就养出了这样的账本? 老人黄某今年七十八了。老伴两年前走了,她一个人住在乡下老屋里,每个月就领一百六十七块钱的养老金。 这点钱,确实有点少,买几斤肉,交个电费,就没了。 老人身子骨还不行,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肾也不好,25年光是住院就住了七回。 头一回是三月,细菌性肺炎,住了八天。五月连着住了两次院,一次冠心病,一次心脏瓣膜病。六月又犯心梗,送到眉山心脑血管病医院,一查,冠状动脉堵了,心房乱颤,脑梗后遗症,还有慢性胃炎、肾功能不全,满满当当写了一张出院证。 老人实在撑不住了,把两个儿子告到了法院。诉求是两个儿子平摊赡养费和住院费。 老大五十九岁。老二五十六岁。老人说,这么多年老大在管我,老二不管我,连我住哪儿都不知道,过年过节也不来看一眼。 老二一听不干了,说不是我不养,是这赡养费不该这么摊。 他提了三条。 第一条,家里的老房子是1994年在父母自留地上盖的,那是全家人的财产,结果老大趁我不知道,偷偷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 再说父母从小就偏心老大,老大补习考大学好几年,全是家里供的,父母还帮老大带孩子十几年。老大家里条件好得很,市里有房,乡下还有一百多平的洋楼,开的是好车。 我呢?住安置房,骑摩托车上班,临时工一个月挣三千多,还要交社保,老婆也要交,两口子每月固定支出就两千多。这账怎么算?凭啥跟老大平摊? 第二条,2004年在工地上,老大当着父亲和二舅的面亲口说的:“爸妈以后养老我全包了,老二愿意给就给点,不愿意给也没关系。”这话可是当众说的,咋能不算数呢? 第三条,母亲住院我给了钱的。三月给了五百现金,五月托堂弟转了四百。 老二的意思很明白:要么我每月只出三百块,要么医疗费我只出三成。房子、家产都在老大那儿,承诺也是老大自己许的,凭啥要我承担一半? 可老大不认这个账。 房子是我自己出钱修的,不是偷着过户。帮带孩子是父母帮我,我就该感恩,但不能拿这个当筹码,说谁受益多谁就该多养。至于“全包养老”的话,我从没说过。 老大说,这些年母亲住院七次,全是我在跑前跑后,陪床、送饭、签字、垫钱。老二就来过两晚。母亲的老房子拆迁,分了两套指标,老二拿了一套。母亲现在住的房子还是我出钱装修的。逢年过节老二连个电话都没有,母亲连他住哪儿都不知道。现在母亲病了、没钱了,他来谈公平? 母亲坐在法庭上,话不多,说起老二的时候眼眶红了。 “多少年了,没给我买过一件衣裳,没给我买过一双鞋。我不知道他住哪儿,他也不问我死活。” 这话落在法庭上,没人接得下去。 案子从一审法院打到二审中院。 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的义务,不是做生意,不能讲“你得了好处你就多出,我亏了我就不出”。财产怎么分,那是另一笔账。父母帮谁多帮谁少,那也是父母的心。但不能因为觉得自己亏了,就让老母亲饿着、病着。 至于老二说的那个老大“全包养老”的承诺,没有书面证据,光靠口头说,法律上不认。再说了,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是谁一句话就能把别人的义务免掉的。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老二的上诉,维持原判。 哥俩每人每月给母亲七百块生活费,母亲以后的医疗费,医保报完剩下的,哥俩平摊。 案子判完了。 可话又说回来,母亲今年七十九了,还能享几年福呢?两个儿子,一个觉得亏,一个觉得冤,较这个劲,值当不值当? 常言说,养儿方知父母恩。老母亲从四十几年前拉扯这两个儿子,供老大读书、帮老大带娃,也没想过哪一天要跟儿子算账。如今老了病了,开口要那每月几百块钱的赡养费,心里头该是什么滋味? 对此,您怎么看? 该案涉及到主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就必须支付赡养费。这种义务不能以父母是否帮忙带孩子、是否分给财产、是否偏心等作为前提条件。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