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言豪语空承诺,失信赖账惹纷争!湖北大冶,一男子去餐馆用餐,碰巧邻桌坐着几个朋友。酒过三巡,他借着酒劲,手指朋友那桌,豪气地向老板放话,称这桌饭钱他来结。朋友听闻,真就放开吃喝,消费了1000元后,没结账便离开了。老板找男子要钱,男子酒醒后却翻脸不认,称自己只是客气客气,不当这冤大头,让老板找吃饭的人去要钱。 这事,得从一年前说起,刘某这人平时就爱吹牛,那天他晃晃悠悠走进餐馆,一眼就瞅见邻桌几个朋友正吃得热火朝天。 他这人,一喝上酒就爱显摆,三杯下肚,脑子一热,扯着嗓子就冲老板喊,那桌饭钱他付。 老板当时正忙活着,听刘某这么一说,也没多想,就应了声好。 邻桌那几个朋友一听,乐了,本来还担心这顿饭钱呢,这下好了,有人买单,那还客气啥,敞开了吃喝。 酒菜一样样往上端,几个人吃得那叫一个畅快,最后算下来,1000元。 吃饱喝足,几个人拍拍屁股就走人了,压根没提结账这茬。 老板娘在柜台后头看着,想着刘某都承诺了,也就没拦着。 等刘某酒醒,老板娘过来找他结账,他倒好,瞪大了眼睛,一脸无辜,说啥自己只是客气客气,不当这冤大头,让老板娘找吃饭的人要去。 老板娘一听,气坏了,这1000元可不是小数目,扣除成本,得卖好几桌菜才挣得回来。 她跟刘某理论,可刘某就是死不认账,还骂老板娘贪心,说啥自己又没签合同,凭啥给钱。 老板娘气得直跺脚,可也没办法,只能自认倒霉,这事就这么搁下了。 可老板娘心里憋屈,这1000元,对小本生意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 她天天念叨着这事,心里头那个恨,恨刘某不讲信用,恨自己当初没留个心眼。 一年过去了,刘某可能早把这事给忘了,可老板娘没忘。 这天,刘某又晃晃悠悠走进了餐馆,老板娘一眼就认出了他。 她蹭一下就上来了,走过去,旧事重提,说刘某一年前欠的1000元饭钱还没给呢。 刘某一听,愣了,随即就火了,说老板娘讹人,都过去一年了,还提这事。 老板娘说刘某要是不给钱,她就报警。 刘某一听报警,有点怂了,可还是嘴硬,说报警就报警,谁怕谁。 老板娘也不含糊,真的就能报了警。 民警了解了情况后,把两人带回了派出所。 民警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说他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酒后失言,更不能耍赖不认账。 刘某一开始还嘴硬,可警察一说要把他这种不讲信用的行为记录在案,影响他以后的信用评级,他就慌了。 他想着,这要是真影响了自己的信用,以后贷款啥的,可都麻烦了。 他越想越怕,最后只能硬着头皮,把1000元饭钱给支付了。 有人说刘某活该,谁让他爱吹牛、不讲信用呢,这下好了,丢人又丢钱。 也有人说老板娘太计较了,都过去一年了,还揪着不放,至于吗。 但更多的人还是支持老板娘的,说信用是做人之本,刘某这种行为,就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必须受到惩罚。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刘某在餐馆明确表示支付朋友餐费,这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口头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虽然刘某是在酒后说出此话,但只要能认定其当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便成立且生效。 刘某当时酒劲上头冲老板喊付钱,从常理推断,其应知晓这一表述的含义,意思表示真实,所以该口头合同有效。 老板娘基于对刘某承诺的信任,没有向朋友追讨餐费,刘某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若刘某不支付,这属于违约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刘某需承担继续支付1000元餐费的责任。 最终,在民警调解下,刘某支付了 1000 元。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对刘某违约行为的一种合理处理,让其承担了应尽的合同义务。 刘某在酒后做出的承诺,虽然可能是在一时冲动之下,但一旦做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老板娘基于对他的信任,没有向他的朋友收取饭钱,这是有合理依据的。 刘某事后反悔,不履行承诺,这是对老板娘权益的侵害,老板娘有权要求他支付饭钱。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是觉得刘某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还是觉得老板娘应该大度一些,不再追究呢?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