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马女士在2021年花了3000元买的优惠券,2026年1月8号拿着这张券去

芹姐说法 2026-01-31 19:55:24

宁波,马女士在2021年花了3000元买的优惠券,2026年1月8号拿着这张券去商场使用,对方却称当时是异业联盟活动,有20几家门店一起搞的,没完成销售额就会被罚款,所以他们私下让门店之间的员工互相刷单,钱都是由老板出的,不过当时刷单也只用了两三次。马女士当时在裘老板那里刷了3000元,而裘老板的员工也在马女士所在的门店刷了3000元,相当于互相完成任务。员工付出去的钱,最后都会给到对应员工手里,可马女士当时的老板现在已经不做了,这笔钱到底有没有给到马女士,她自己也不清楚。裘老板认为这笔订单本来就不存在,马女士还拿着单子来要钱,完全不合理。但马女士表示这是自己的个人消费,和那次异业联盟活动毫无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事情一直很难得到解决。 马女士以前在家具城上班,当时家具城的门店统一归商场管理。 2021年的时候,马女士的老板牵头,想搞一个异业联盟,目的就是把各个门店的客户互相共享,带动彼此的生意。 不过这个活动有明确的奖惩制度,给每家门店都规定了销售额,要是没完成的话,就要被罚款。 最后大家都没完成既定的销售目标,情急之下就想出了互相刷单的招儿,前后也就刷了两三次,只是为了应付活动考核、避免罚款。 首先,家具城的老板就让马女士他们这些员工,去给裘老板等门店付3000元,不光是给裘老板家,还给其他20几家联盟门店都付了钱,这些钱员工付出去之后,老板都会再补给员工。 裘老板是卖冰箱、洗衣机的,他们也照样这么做,让自己的员工又给马女士所在的家具城门店刷回去3000元。 就这样,大家靠着两三次刷单,顺利完成了销售任务,马女士也因为这次“冲业绩”,拿到了1万多的奖金。 不过后来马女士就不在那家家具城上班了,当时的老板也离开了这里,双方就断了联系。 这段时间,马女士突然想买洗衣机,翻东西的时候找出了当时那张3000元的定金单,单子上明确写着可以用来购买洗衣机和冰箱。 于是,她就来到了裘老板的店铺,看中了一款洗衣机,想用上这张单子抵扣3000元货款。 可裘老板心里很清楚,当时异业联盟的情况,这张单子虽然形式上存在,但实际上就是当时各个门店之间为了应付考核、只做了两三次的刷单凭证,根本没有真实的交易意图。 而且当时每个员工付出去的刷单钱,老板们都已经补给员工了,他觉得马女士的老板肯定也把那3000元补给马女士了。 但马女士反驳说:“你搞错了,当时有异业联盟活动不假,也确实有过两三次刷单,但我这张单子是自己真实下单买的,和那次刷单完成任务一点关系都没有。” 她解释,当时的异业联盟活动本身就是面向所有顾客的,自己是作为普通顾客参与消费,并不是以员工身份参与那两三次互相刷单。 所以这个事情就彻底混淆在了一起,没法直接分辨马女士这3000元到底是个人真实消费,还是当时异业联盟活动中那两三次互相刷单的虚假交易。 不过,马女士提出,自己当时不光在裘老板这里“买”了券,还在旁边的净水器门店也买了类似的消费券,而且人家老板已经兑现了承诺,把净水器送到了自己家。 她觉得,如果能证明净水器门店的交易是真实消费、不是那两三次刷单里的虚假交易,那就能反向证明自己在裘老板这里花的3000元,也有可能是真实消费。 可虽然马女士这么说,最后却没能提供净水器的图片或者相关凭证来佐证。 正因如此,裘老板始终认为,马女士这3000元根本不是个人真实消费,就是当时那两三次刷单里的虚假单子。 他还说,马女士和其他参与过异业联盟的商家也有类似的纠纷,都是为了这些消费券的事儿。 身边有人劝裘老板,干脆把这3000元给马女士算了,免得惹麻烦,但裘老板坚决不同意:“我凭什么当冤大头?当时我们就只做了两三次刷单应付考核,我员工付出去的钱,都是我自己补给员工的,马女士的钱按理说也该由她当时的老板来付,跟我没关系。” 而且裘老板还怀疑,有可能马女士当时的老板已经把这3000元补给她了,她现在是拿着早就失效的刷单单子,想再来享受一次福利,这根本不可能。 裘老板明确表示,如果马女士还要强行来店里闹事,他就打算走法律程序,绝对不能让这种想占便宜的人得逞。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个事情想要彻底解决,双方都赶紧补证据,马女士找自己的个人支付记录、净水器的收货凭证,裘老板拿出刷单的报销记录、异业联盟的刷单约定; 其次优先找消协或者商场出面调解,凭证据定结果,是真实消费裘老板就按单抵扣,是刷单那这张单子就无效; 最后要是调解谈不拢,不管哪一方都能走法律程序起诉,法院会凭证据判责,要是双方都拿不出有效证据,就按公平原则折中处理。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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