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和一女同事去库房核对物资,男子趁女同事不备,跑上前“亲”了女同事一口,女同事恼羞成怒,转身就报了警,事后,男子被拘留5日,出来后,公司就把男子开除了,男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要168446.52元的赔偿,法院判了! 这个脑回路清奇的男子,姓朱,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运营管理,女同事姓王,两人平时就是普通同事,没什么交集,谁也没想到,一场常规的库房物资核对,能闹出这么大的风波。 事发当天,朱某和王某一起去库房对账,库房里没别人,光线也偏暗,朱某不知道哪根弦搭错了,趁王某低头核对清单、毫无防备的时候,突然跑过去,在她脸上“亲”了一口。 王某直接报警,民警赶到后,调取了库房的监控,又分别询问了两人,证据确凿,朱某也承认了自己强行亲吻王某的事实。最终,他因猥亵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这5天拘留,没让朱某醒悟,反而让他觉得“委屈”。拘留结束后,他刚回到公司,就收到了人事部门送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公司直接把他开除了。 朱某彻底炸了,他觉得自己不就是犯了个“小错”,被拘留已经受了处罚,公司凭什么开除他?越想越气,他干脆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68446.52元。 大家肯定好奇,这16万多的赔偿,他是怎么算出来的?说白了,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再加上一些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纯属狮子大开口。 庭审的时候,朱某振振有词,抛出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理由:《劳动合同法》里说,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才能开除员工,他只是被行政拘留,不算刑事责任,公司开除他违法。 可他大概忘了,公司开除他,不光是因为他被拘留,更因为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里明确写着,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属于重大违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更关键的是,这份规章制度,经过了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还对所有员工进行了公示,朱某自己也签过培训确认书,明确表示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现在却翻脸不认账。 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朱某猥亵女同事被行政拘留,事实清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开除他,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他不死心,还辩解自己根本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签字只是走个过场,规章制度对他没有约束力,企图推翻一审判决。 可二审法院的判决,彻底打碎了他的幻想。二审法院明确表示,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公司开除员工的“充分条件”,不是“必要条件”,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朱某忙活了大半天,不仅没拿到一分钱赔偿,还支付了诉讼费,丢了工作,毁了名声,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笑柄。 其实,这件事看似是一场简单的劳动纠纷,背后藏着的,是很多人的认知误区和职场边界感的缺失,值得我们好好琢磨琢磨。 第一个误区,就是很多人觉得“强行亲吻不算大事”,顶多是“玩笑开过火”,可实际上,这根本不是玩笑,而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性骚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朱某被拘留5日,已经是情节较轻的处罚了,要是情节更严重,甚至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面临刑事处罚。 第二个误区,就是很多员工觉得“只有被判刑,公司才能开除我”,这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误解。法律赋予了公司自主管理权,只要规章制度合法,违规就可以开除。 职场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地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是职场的“规矩”,你既然签了字、认了可,就必须遵守,一旦触碰红线,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朱某的悲剧,根源在于他的自私和无知:他无视他人的意愿,把猥亵当成“玩笑”;无视公司的规矩,把违规当成“小事”;无视法律的底线,把误解当成“底气”。 更让人无语的是,他到最后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向王某道歉,反而一门心思索赔,这种毫无愧疚感、毫无边界感的态度,比他的违法行为更让人不齿。 反过来想,公司的做法,值得所有企业学习。面对员工的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零容忍、不姑息,不仅是对受害员工的保护,也是对职场风气的净化,更是对法律的敬畏。 现在很多职场里,都存在类似的“边界感模糊”问题,比如异性同事之间过度亲密、说低俗玩笑、肢体接触不当,很多人觉得“无伤大雅”,却不知道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职场性骚扰,从来都不是“小题大做”,也不止于“严重的肢体侵犯”,像朱某这样的强行亲吻,甚至是不必要的肢体触碰、低俗调侃,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 更值得警惕的是,像朱某这样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往往自我感觉良好,觉得“我没有恶意”,却忽视了他人的感受,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最终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