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带客户看房,和房东讲到173万元,中介费要1.5万元,客户觉得中介费太高,想给1万元,女子不干。谁知,客户通过其他中介竟以173.3万元成交的该房子,中介费给了多少不清楚!女子很委屈,认为自己为了带客户看房,都没回老家过年,客户跳单,做法太不地道了!要求客户给个说法!客户认为:这边中介费谈不下来,自己也在其他中介看房,那边价格更低,买卖自由,为什么要到贵的地方买呢?双方争执不下,女子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 张女士老家在安徽,在杭州做房产中介多年。 2月4号,客户主动打电话给张女士,说想要看房。 张女士得知客户的需求后,非常用心地给他挑选了几套房源,当天就带着客户实地去看了房,前前后后一共看了五六套房子。 客户的目标很明确,就是想买杭州采荷二小周边的学区房,而且明确表示,想在过年前把买房这件事定下来。 为了不错过这位客户,也为了能帮客户尽快选到满意的房子,张女士做出了一个牺牲,整个春节她都没有回老家过年,一直留在杭州,随时等着客户的消息,准备带看、谈价。 大年初一当天,客户主动给张女士发消息,让她帮忙谈意向房源的价格。 这套房子位于杭州上城区商教院,面积45平方,平台挂牌价是188万。 张女士立刻积极和房东沟通,最开始谈到了176万,可客户还是觉得价格高。 到了正月初三,客户提出要带着岳父岳母再来看一次这套房子。 不巧的是,那天张女士早就约好了要走亲戚,实在走不开。 为了不耽误客户看房,张女士的店长特意从桐庐驱车几百公里赶回杭州,专门带客户和家人再次查看了这套房源。 张女士这边也一直在努力帮客户压价,最终把房价谈到了173万,同时她和客户谈好的中介费是15000元。 可客户觉得这个中介费太贵,一直想还价到10000元,张女士表示这个价格实在做不下来。 让张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客户最后竟然跳过了她,在另外一家中介公司成交了这套房子。 成交价是173.3万,只比张女士谈下来的价格高了3000块,而客户在那边支付的中介费是多少,张女士也不清楚。 张女士知道这件事后,心里特别委屈和生气。 她觉得自己为了这个客户,放弃了回家过年,从2月4号开始就一直跟进,带看房、谈价格,忙前忙后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可客户却跳单,直接选择在别的公司成交,相当于白白浪费了她所有的努力。 张女士咽不下这口气,找来媒体帮自己讨要说法。 记者了解到情况后,联系上了这位客户,对方说:买房是买卖自由,自己并没有和张女士签独家委托协议,也没有承诺过一定要在她这里买房。 他同时也在其他中介公司看房,对方能给出更低的价格和中介费,他自然会选择更划算的。 客户还说,张女士在被拉黑后,一直发消息侮辱、威胁他,他已经保留了所有聊天记录,并且报警处理,警方也已经对张女士进行了告诫。 张女士也承认,自己在被客户拉黑后,确实发过一些情绪激动、不太合适的抱怨短信。 事情发生后,经过现场沟通,双方依旧没有达成一致,谁也不肯让步。 张女士心里咽不下这口气,而客户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骚扰。 目前这件事还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张女士也表示,会继续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张女士带客户看的这套房子,并没有跟房东签订独家委托协议,中介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必须具有独家性或排他性,才能构成“跳单”。 如果房源信息在多个平台多渠道发布,且买卖双方在中介的服务下未能达成交易,最终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不构成“跳单”。 也就是说,没有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的房子,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不算跳单。 张女士虽然带客户看了房子,但是因中介费没有谈拢,客户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不属于跳单行为,张女士无权要求客户支付报酬。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多次发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女士威胁客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张女士如果采用这种方式索要报酬,会得不偿失。 这件事爆光后,网友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不是跳单,是被同行撬单了,跳单指客户和房东直接成交,没给中介费。 意思是我带你看、你必须在我这买?可是我是消费者啊哪边便宜哪边买,我觉得没问题啊! 这不是跳单,跳单是客户跳过你和业主签了,你是服务不到位,砍价砍不下来,中介费还贵,人家当然选择更好的中介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