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66岁男子去女友家和她发生了关系后,情绪一激动失去了意识,女友在朋友的提醒下打了120,可过了一会女友又说男朋友醒了,不用来了,和朋友一起将男子送回他自己家。4天后,男子的家属发现男子在家里已经离世,火化完后,家属查看监控,无意中看到女友将他送回的画面,男子家属气得将女友和她的四个朋友一同起诉了。 据观威海报道,66岁的杨某丧偶多年,儿女都有自己的家庭后,杨某生出了再找个伴的念头。 后来,独居多年的杨某认识了女友李某,两人虽然没有同居,但是经常在一起相处。 2023年5月7日上午,杨某去李某家找她,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后,杨某感觉胸口有点闷,过了一会,他竟然直接失去了意识。 李某心慌意乱,不知道是怕担责,还是怕花钱,她竟然没打120,而是给几个信得过的朋友打了电话。 朋友宋某来了后,立即提醒李某:赶紧打120啊! 李某这才打了120,说明了杨某的情况。对方告诉她不要移动杨某,等他们来了处理。 可没多大会,李某再次联系急救人员,说杨某已经醒了,不需要急救了。 随后,李某和四个朋友一起,将杨某送回了他自己家,五人直接离开,也没有告诉杨某的家属。 四天后,杨某的儿子联系杨某,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复,杨某的儿子不放心,去杨某家里看了看,结果这才发现杨某人都僵了。 杨某的儿子以为杨某是突发意外离世,通知家属一起办了后事,将杨某送去火化了。 可火化完后,杨某的儿女却觉得不对劲,杨某身体一直不错,怎么会突然离世呢? 儿女们去小区里调取了监控,看见了四天前李某五人将杨某送回家,又匆匆忙忙离开的画面。 杨某的家属怀疑,杨某根本不是在家里突发意外,而是在李某家就出事了!于是立即报了警。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可是,此时杨某的遗体已经火化了,其死因不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等人的行为与杨某离世存在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李某等人存在犯罪行为。 因此,检方最终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杨某的儿女只好改变方向,他们认为,杨某明明身体不适且很严重,李某等五人却没有尽到救助义务,最终导致杨某离世,李某五人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的儿女认为,李某和当天帮忙送回杨某的四个朋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由于杨某遗体已火化,杨某的家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李某等人的行为与杨某的离世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因此,一审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诉求,缺乏因果关系证据不予支持。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的离世与李某等五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李某明明知道杨某情况危急,却没能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甚至直接将他送回家,连家属都没通知。 朱某等四人在协助李某送杨某回家时,也没有尽到善良互助义务,有违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法典》规定,当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时,一般公民应当尽到善良互助的义务。 在杨某病危时,李某没有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朱某等四人在协助送返过程中,同样没有尽到善良互助义务,他们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虽然五人不用承担丧葬费等,但根据《民法典》中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一审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死者子女造成了精神伤害。判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其余四人各赔偿2500元,五人向杨某家属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