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岁女大学生小苏,在酒吧工作,和男友王某同居。当晚小苏在酒吧玩了一整夜,次日早上8点多回家,和男友激烈争吵还拉扯,穿衣镜被弄倒,碎片划伤了她。王某把小苏推出门外反锁,小苏在朋友帮助下处理伤口后去了江边。王某没及时找,两小时后发现定位没动去江边,得知小苏已溺亡。小苏父母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104万。 (来源:津云、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 女子小苏是20岁的女大学生,和男友王某都在酒吧工作,他们一直同居生活。 2024年4月1日晚上,小苏在酒吧玩得那叫一个嗨,一整晚都没回家。 第二天早上8点多,她醉醺醺地回来了。 王某一看她这样,心里就来气,两人瞬间就吵起来了,最后还拉扯了起来,这一拉扯,家里的穿衣镜就倒了,碎片划伤了小苏。 王某当时正在气头上,也没管小苏伤得怎么样,直接就把她推出门外,还把门反锁了。 小苏在门外又疼又委屈,还好这时朋友杨某路过,帮她简单处理了下伤,可小苏心里那股气还是没消,就往江边走去了。 王某把小苏赶出去后,也没当回事,觉得她就是闹脾气,过会自己就回来了。 两小时过去了,王某闲着没事,就看了看手机定位,这一看可把他吓一跳,定位一直没动,他这才有点慌了,赶紧拉着杨某去江边找。 等他们到了江边,小苏已经溺亡了。 小苏的父母指出,就是王某害死了自己女儿。 小苏的父母说:王某把受伤的女儿赶出去,还不及时的去找,这就是不负责任,必须得赔钱。他们把王某告上了法庭,索赔104万。 王某说:小苏是成年人,她自己跑去江边投江,这能怪我吗?而且她父母也有保护她的义务。 那么,到底谁说得对呢? 小苏的父母觉得王某赶人行为就是导致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王某得负全责。 可王某觉得小苏是自主行为,自己没责任。 小苏作为成年人,她的行为该如何界定呢?从法律的角度,该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 王某把受伤的小苏推出门外反锁,该行为和小苏的离世有因果关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在小苏受伤的情况下,将她推出门外反锁,这一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导致小苏溺亡的原因,但却是小苏离家出走的起因,间接促成了后续悲剧的发生,所以存在一定的过错。 王某说小苏是自主投江,自己没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 小苏作为成年人,确实有自主行为能力,但王某在她受伤被赶出去后,有及时救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王某没及时寻找小苏,没尽到救助义务,不能以小苏自主行为为由完全免责。 小苏的父母,索赔104万合理吗? 赔偿金额得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小苏自身的责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有人说:王某太过分了,把受伤的女友赶出去,还不管不顾,必须得赔钱。 也有人认为:小苏自己跑江边,王某咋能预料到呢,不能全怪他。 其实,感情的事,本来就复杂。两个人在一起,难免会有争吵,可争吵也得有个度。 小苏和王某这么一闹,最终还出了人命,真是太可惜了,年轻人处理感情问题,还是得理智点,别冲动。 最终,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苏家属8万元。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