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确定工作即将推进。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代表委员的人选有着朴素而坚定的期待——他们手握参政议政的权力,承载着亿万人民的信任,必须守住政治底线、清白底色,因此以下几类人员理应被坚决排除在外。 第一:子女定居外国或具有外国籍、近亲为外籍或定居海外的,不应成为代表委员。我国《国籍法》明确不承认双重国籍,《选举法》更是将中国公民身份作为当选代表的基本前提。代表委员履职需坚守国家利益至上,若至亲与外国存在深度绑定,难免让人担忧其决策是否会受海外利益牵绊。巩俐加入新加坡国籍后自动丧失人大代表资格的案例,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体现,毕竟“根在祖国”才能“心向祖国”。 第二:有外国资助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被挡在门外。代表委员的职责是为国家发展建言、为人民利益发声,而非成为外部势力的“传声筒”。党中央明确要求,不准在人选推荐提名上搞利益交换,对与外部势力存在关联的人员一律不得提名 。若允许接受外国资助者参政,不仅可能导致公共决策偏向境外利益,更会侵蚀国家治理的独立性,这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第三:有违法记录的人,绝无资格跻身代表委员行列。《代表法》要求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而有违法劣迹者本身就违背了这一核心要求 。即使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其品行与公信力也已受损,难以服众。现实中个别“带病上岗”的案例警示我们,唯有把好“入口关”,才能避免违法者利用代表委员身份逃避监督,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严肃性。 第四:资产来源超出合法收入范围的,理应被一票否决。代表委员需以身作则坚守廉洁底线,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身就涉嫌违纪违法。早有代表建议,公职人员参选前应公示个人及亲属财产,接受社会监督 。若允许资产不清者参政,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更可能滋生权力寻租,让公共权力沦为个人敛财的工具,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使命背道而驰。 第五:对于有国外学习交流经历的人员,并非一概反对,而是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海外深造本是增长见识的好事,但党组织主导的联审机制绝不能缺位 。在弄清楚其海外经历、思想动态、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前,不应仓促提名。这不是排斥开放,而是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确保当选者政治可靠、立场坚定,能在复杂环境中坚守初心。 第六:代表委员的产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资格审查绝非“形式主义”,而是守护权力纯洁性的关键防线。从法律规定到政策要求,从历史案例到现实需求,都指向同一个核心:代表委员必须政治过硬、品行良好、清正廉洁、心系人民。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