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潘先生通过第三方预约了搬家服务,双方谈好费用为700元,可东西搬到新地址后,搬家工人却要求潘先生再付1100多元的工时费,潘先生担心他们报复,只好咽下了这口气,等工人一走,潘先生立即报了警,主犯张某因此获刑。 据扬子晚报等报道,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最近公布了一则搬家遇强迫交易的案例。 据报道,潘先生要搬家,于是他通过第三方平台预约了一个搬家服务。潘先生很谨慎,提前将要搬的东西全部拍了照发给客服,并和对方预约了详细的时间和地址,确认搬家服务只要700元。 到了预约的时间,来了两个工人,两人将潘先生的物品全部装上车运到了新地址,但是到达目的地后,两人突然说700元只是搬家的费用,潘先生还要再给工时费,加起来一共是1820元。 潘先生不能接受,和两人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能争出个结果。 潘先生担心,他们知道自己的住址,如果自己不给钱,他们会不会事后报复? 迫于无奈,潘先生只好咬牙给了钱,两人将潘先生的东西卸到地上就离开了,也没给他搬上楼。 事后,潘先生向第三方平台投诉并报了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张某伙同其他人成立了一家家政公司,并招了十多个司机和搬家工。 做好准备工作后,张某通过多个第三方发布广告,以低价吸引客户,在搬到一半后,让工人再另外加钱。 如果客户投诉,张某就自己冒充客服,以他们报价不算数,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或者通过卖惨敷衍。大多数客户都和潘先生一样,担心工人报复选择隐忍。 通过这样的方法,张某成功让37个客户加价搬家,共计获利15165元。 最终,张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提起公诉。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首先,潘先生通过第三方预约搬家服务,与搬家公司形成了明确的合同关系。 潘先生提前将所要搬运的物品发给客服,并详细约定了时间、地址以及价格为700元,这一系列行为符合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双方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潘先生与客服通过线上沟通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形式。 搬家工人到达目的地后,突然要求潘先生额外支付1100多元工时费,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搬家公司未按照事先约定的700元价格提供服务,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构成违约,潘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按照原价完成服务,或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家政公司负责人张某多次主导实施这种行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本案中,张某通过低价吸引客户,在搬家过程中让工人中途加价,张某虽然没有具体实施威胁手段,但利用了客户担心报复的心理强迫客户付钱,这种精神强制同样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手段。 张某成功使37个客户加价搬家,获利15165元,从行为次数和获利金额来看,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破坏了市场交易的自愿、公平原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最终,经审理认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165元,依法返还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