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房产证上写着她的名字,但屋内住着患病的父亲与守护的姑姑。面对留学深造

梅姐说法 2025-10-29 22:56:22

广东,珠海。房产证上写着她的名字,但屋内住着患病的父亲与守护的姑姑。面对留学深造的经济压力,女儿一纸诉状将至亲告上法庭,要求变卖6岁时父母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 小美现在急着用钱,她想出国留学,可家里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她左思右想,想到了自己名下那套80多平的房子。这房子是6岁时父母给她买的,当时就登记在她名下。 可这房子,现在住着人。小美父亲早年生病,做了手术,生活都不能自理了。姑姑心疼弟弟,就搬过来照顾他,这一住就是好些年。小美12岁后,和父亲联系就少了,现在见面都难。 小美母亲也头疼这事,她想着女儿要留学,得把这房子卖了。于是她找小美父亲和姑姑商量,让他们搬出去。可父亲死活不同意,他说这房子虽然登记在小美名下,但钱是他出的。 父亲还说,自己现在没房子住,也没钱买房租房,要是搬出去,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姑姑也在一旁帮腔,说自己没侵占房子,就是来照顾弟弟的,等弟弟好了,她自然会走。 小美没办法,只能一纸诉状把父亲和姑姑告上了法庭。她要求父亲和姑姑腾出房子,好让她卖了换钱留学。这事儿闹得挺大,亲戚朋友都知道了,都在背后议论。 法院受理了这案子,审理时觉得这事不简单,不能光看房产证上的名字,还得考虑实际情况。小美父亲确实生病了,生活不能自理,姑姑来照顾也是情理之中。 要是强行让父亲腾房,那小美就违背了敬老爱幼的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最后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一、房产证写小美名字,为何不能直接卖房? 很多人觉得,房产证写谁名就是谁的房,但法律上还有实际情况优先的原则。 这套房虽登记在小美名下,但购房款是父亲出的,且小美6岁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买房资金来源是家庭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设立需登记,但第35条同时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父亲当年买房是为保障女儿未来,现在小美要求卖房留学,虽看似合理,但父亲患病无房可住的情况更紧迫。 若支持卖房,等于让患病父亲露宿街头,违背了物权保护背后的公平原则。 二、父亲住着女儿的房子,是否算侵占? 姑姑说她们没侵占,是来照顾弟弟的。 法律上的侵占,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父亲作为出资人且女儿未成年时购房,他对房屋有特殊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父亲患病后姑姑照顾属于亲情互助。 若强行认定父亲侵占,等于否定家庭伦理中的赡养义务。 更重要的是,小美12岁后与父亲联系甚少,父亲在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求,这种居住权虽未登记,但符合公序良俗。 三、驳回诉求,是否合理? 驳回小美请求,核心是平衡物权与家庭责任。 小美虽是产权人,但父亲患病无自理能力,姑姑照顾多年形成稳定生活状态。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小美要求腾房会直接导致父亲失去居所,属于权利滥用。 审理时考虑了这三点: 一是,父亲医疗需求优先; 二是,姑姑照顾行为具有正当性; 三是,强行腾房,违背基本道德。 这种判决并非否定产权效力,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物权的合理限制,符合法律精神。 表面看,留学是个人发展,住病父是家庭责任,但法律讲究利益平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义务,反向推导父母在特殊困难时也有获得子女支持的权利。 小美完全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留学资金,比如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或暂缓留学计划。 而父亲一旦失去住所,健康可能恶化,这种后果无法弥补。 判决实质是在财产权与生存权间选择了后者,这是法律价值的必然选择。 房产证上的名字,不只是冰冷的产权符号,背后承载着家庭责任与亲情温度。 法律保护的不仅是个人财产权,更是公序良俗。 当个人需求与家庭责任冲突时,多一份理解与包容,少一点计较与冲动,才能让家真正成为温暖的港湾。 小美若换个角度思考,或许能找到兼顾学业与亲情的更好办法。 信源:珠海一女子拟卖房留学,状告重病父亲腾房!法院判了! 2025-10-29 16:23·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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