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宋女士和魏某婚后很快迎来一儿一女,魏某努力工作,宋女士操持家务,一家人过得还算幸福。 二零一八年,也就是他们婚后第十一年,宋女士上网聊天时认识了同样有家庭的彭某,刚开始两人只是普通的聊天,话题越聊越暧昧,关系也就有了不正常的变化。 在寂寞作祟,渴望新鲜刺激的加持下,宋女士和彭某有了不正当的关系。 这错误的关系,一有就持续了六年,在这六年里,宋女士享受着彭某甜蜜的同时,还维持着和魏某的婚姻。 二零二四年七八月,宋女士的大姑姐看出了她的异常,发现宋女士总心不在焉,手机不离身,还经常背着家人发消息。 大姑姐开始留意宋女士的行踪,经过一段时间观察,终于发现了宋女士和彭某的秘密。 大姑姐觉得这事不能瞒着魏某,就把她知道的事情都告诉了魏某,魏某得知后,自然咽不下这口气。 同年十月四号,魏某逼问宋女士,宋女士见事瞒不了了,只能承认了出轨的事,她说是被彭某胁迫的。 魏某相信妻子的话,觉得自己的尊严被彭某践踏得体无完肤,一直要找彭某算账。 宋女士知道,这事闹大的后果不敢想,拼命拦着魏某。魏某此时根本听不进任何人的话。 宋女士拦不住,怕魏某真做傻事就跟在后面,把彭某的地点告诉了魏某,她当时抱着侥幸,觉得自己能阻止的了。 当晚七点多,两人来到赤壁市一茶叶公司附近,宋女士担心魏某会打彭某,事闹大了自己收不了场。 她犹豫了片刻,还是硬着头皮喊彭某开了门。 彭某打开门一看是宋女士和魏某,他还没反应过来,魏某用事先备的铁锤,对着彭某的头就是一铁锤。 宋女士吓得大叫,打了急救后拦着魏某,还是晚了,彭某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世。 魏某实在冲动,不该因为一时生气犯罪,宋女士背叛婚姻,害了两个家庭,实属不应该。 这事,法律该如何认定呢? 魏某在得知妻子出轨后,持铁锤对彭某头部猛击,致其死 亡。 魏某主观上有杀害彭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铁锤猛击头部这一足以致人死 亡的行为,且最终导致彭某死 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魏某属激情犯罪,还有自首情节,但激情犯罪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不能改变其故意 杀 人的本质,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考虑犯罪的严重性,魏某应该被依法严惩。 宋女士在与彭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将彭某的值班地点告诉给了魏某,这与魏某后续的杀 人行为有关联性。 从共同犯罪看,故意伤害罪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宋女士知道魏某可能对彭某实施伤害行为,还告诉给他彭某的住址,主观上有帮助魏某伤害彭某的故意,为魏某伤害彭某,提供了地点的帮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宋女士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宋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夫妻俩的行为,导致了彭某的离世,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认定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虽属激情犯罪且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严惩,判处无期徒刑。宋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外,还判夫妻俩赔偿彭某家属丧葬费44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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