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女子婚后两次出轨,第一次丈夫原谅了她,第二次女子干脆直接搬出去住了,还提起了离婚诉讼。丈夫心灰意冷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子赔偿。然而法院虽然准予离婚,但这赔偿数额却让丈夫难以接受、无法理解。(来源: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郦某和丈夫勇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一家四口过得十分幸福。可随着孩子们渐渐长大,经济压力和育儿分歧逐渐让夫妻二人产生了矛盾,感情出现了裂缝。 2024年,郦某因受不了家里那种压抑气氛,独自在外喝酒,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子,二人相谈甚欢,酒后就直接去酒店开了房。 次日郦某酒醒后感到后悔不已,但事情已经发生,她也只能接受,并将此事告知了勇某。 勇某对此十分生气,坚持要闹离婚。郦某的家人多次劝说,希望勇某能看在多年的感情以及两个孩子的份上原谅郦某,而郦某也哭着向勇某保证今后不再犯错,还写下了保证书。 勇某最终看在两个年幼的孩子的份上,选择了原谅郦某,只是心中还是有些介意,所以后面的生活中很少给郦某好脸色。 2025年,郦某因忍受不了勇某的态度,再次出轨,而这次郦某不仅没有道歉,甚至直接搬出了家,连孩子都不要了。 勇某也不打算原谅郦某,既然郦某已经出轨,他就想把这个婚给离掉。然而还没等勇某有所行动,郦某已经主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勇某自然十分生气,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郦某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郦某婚内两次出轨,符合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所以勇某要求郦某赔偿损失具有法律依据。 而且在法庭上,郦某也主动承认了是自己婚内出轨,不过郦某坚持表示,自己出轨的原因是因为双方的感情没了。 从这点来看,其实郦某还是有些否认自己出轨是错误的。因为就算二人的感情没了,那也可以在离婚后另寻他欢,而不是在婚内出轨。 因此,无论如何这里都是郦某的过错。 最终,法院见勇某和郦某都同意离婚,且二人的感情的确已经完全破裂,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同时,法院认为,郦某的两次出轨行为以及对婚姻家庭的破坏程度,的确给勇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判决由郦某向勇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法院判决后,勇某对这赔偿的数额难以理解。其实不仅是勇某,很多网友也对这个数额难以接受。 有网友认为:“她两次出轨,才赔1万元?这惩罚力度也太小了。” 还有网友认为:“1万元能做什么?养两个孩子几个月就没了,这无异于是在纵容出轨行为。” 那这个婚内出轨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到底是否合适呢?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婚姻关系中,是对无过错方精神创伤的经济抚慰,更是对婚姻忠诚价值的司法捍卫。 本案中,不管郦某和勇某的感情是何原因破裂,只要郦某婚内出轨,那就是她的不对,除非她能证明勇某在婚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家暴、虐待等。 因此,勇某既然是无过错方,那他向郦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就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一般是依据损害结果、过错程度、经济收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综合考虑的。 其中,“过错程度”一般是指是否长期与他人同居,是否有多次出轨行为等。 结合本案来看,郦某的两次出轨行为并未达到与他人长期同居的程度,而多次出轨在法律上一般是指3次以上。 “损害结果”是指无过错方的痛苦程度。比如郦某的出轨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了勇某的正常生活、工作,是否造成勇某抑郁、焦虑等精神问题。 “经济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是指有过错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需要看其是否具有足够的支付赔偿能力。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会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精神损害赔偿,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即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一般也是5万元封顶了。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湖北利川发生一起离婚纠纷,涉事女子在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与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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