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鹤庆,男子杨某在参加邻居母某的丧事流水席时,与人拼酒两个多小时,回家后醉倒在水缸旁,第二天被发现身亡。经检测,他体内的酒精浓度高达793.06mg/100ml,达到致死量。悲痛的家属将办席人和同桌拼酒的7人告上法院,索赔33万元。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不少人意外。 今年5月5日,母某在家中操办母亲的丧事,乡里乡亲纷纷前来吊唁帮忙。席间热闹非凡,桌上摆满了酒菜。下午五点半,杨某赶来赴宴,刚坐下不久,就和母某的亲戚母某某因为琐事争吵了起来。两人你一句我一句,越吵越凶。有人劝架,有人打圆场,最后两人嘴上不吵了,却转而端起酒杯——“拼一个,看谁先倒!” 从劝酒到拼酒,只隔了一句“来,干了这杯”。现场气氛被“喝起来”的情绪推到顶点。杨某和母某某越喝越快,从白酒到啤酒混着来,杯子几乎没空过。有人劝:“别喝了,再喝要出事。”可两人都不听,仍然在“你一杯我一杯”的互怼中一饮而尽。 到晚上七点四十左右,杨某已经醉得摇摇晃晃,嘴里还念叨着“没事,我还能喝”。他独自一人离开席桌,踉跄着回了家。第二天下午,他的家人回家后发现他倒在水缸旁,身体冰冷、没有呼吸。警方勘查现场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杨某身上无任何外伤,体内酒精浓度高达793.06mg/100ml——已严重超过致死标准。警方建议做进一步尸检,但家属拒绝,坚持完整下葬。随后,杨某家属将母某、母某某及在场的7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3万元,认为他们在宴席上未尽劝阻义务,应对杨某的死亡负责。 然而,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喝酒致死,他人到底该不该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母某作为丧宴的组织者和酒水提供者,对现场安全负有一定提醒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拼酒持续两个多小时,母某并非不知情,却没有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未尽安全义务,应承担2%的责任。 而母某某作为同饮拼酒者,在现场起哄怂恿,明显带有竞争和刺激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明知杨某已经醉酒严重,却继续拼酒挑衅,造成杨某醉酒过量,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3%的责任。 至于其他五人,家属未能举证证明他们有劝酒或起哄行为,因此法院判定他们不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核算杨某死亡的经济损失为96万元。母某赔偿1.9万元,母某某赔偿2.8万元。剩余的损失由杨某本人承担,因为他作为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预见拼酒的危险,却仍然不顾劝阻、饮酒过量,自身过错占主要责任。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问:他自己喝死的,别人凭什么要赔?其实法院的判决恰恰体现了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把握——如果你是场合组织者、参与劝酒拼酒的人,明知对方醉酒仍鼓动饮酒,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类似案例并非个例。2023年,湖北一男子因朋友“逼酒”身亡,劝酒人被判赔偿5万元;2022年,湖南一婚宴上宾客因拼酒死亡,席主人因未尽提醒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法律早已明确——喝酒致死不等于“自找的”,关键在于他人是否有“怂恿、劝酒、未尽安全义务”的过错。 但杨某的案子更典型的地方在于——他拒绝了“理性”,也拒绝了“自我保护”。 明知拼酒风险,却在情绪驱动下与人较劲,最终葬送了性命。法院虽然判定他人负微小责任,但主体责任仍由他自己承担,这正是法律的公正之处:自愿行为,自负后果。 拼酒不是英雄,劝酒更不是义气。喝酒本是助兴,却常被人当作较量。殊不知,每一次“再来一杯”,都可能是生命的最后一杯。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办宴席要提醒、要劝阻。作为组织者,你不是法外之地。若放任拼酒,出事也要担责;朋友间的“拼酒文化”,不是友情,是隐患。一句“不给面子”可能变成推人入坑;成年人要对自己负责。喝酒无罪,但不自律的酒,往往最致命。 有人说,“感情深一口闷”,但真正的感情,是彼此健康地干杯,而不是用命去拼。 在酒桌上拼赢了面子,输了命;拼赢了热闹,输了未来。别让一杯酒,成了家庭永远的痛。
青海大通,女子喝酒后背着老公跟相好发生关系,之后两人安然睡去,半夜女子的相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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