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与女友发生关系时未做安全措施,导致女友怀孕。可是男子并不想要孩子,也不想结婚,所以他通过家暴女友,来逼着她去做了引产手术。事后女友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3.8万元。可法院调查发现,男子的女友又怀孕了,而且二人正准备结婚。不过,法院还是作出了判决。(来源:深圳新闻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男子田某和女友安某已经恋爱多年,安某一直期盼着能给田某生个孩子,且二人能尽早完婚。 可田某却不太想要孩子,他总是以没有准备做父亲的打算为由拒绝,甚至还不想那么早结婚。 然而有时候真的是天意弄人,田某不想要孩子,却又不做安全措施,结果就导致了安某意外怀孕了。 安某自然十分高兴,她终于要有自己的宝宝了。可因为田某不喜欢孩子,安某还有些顾虑,她不敢这么早通知田某。直到3个月后,小腹渐渐隆起,她才将怀孕一事告知了田某。 安某本以为田某会感到惊喜,谁知这对田某来说就是个惊吓。田某要求安某把孩子拿了,但安某不同意。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田某便开始对安某实施家暴,每次都打得安某求饶,这给安某的心理带来了极大的创伤。田某对安某表示,只要把孩子拿了,就会收手。 万般无奈下,安某在怀孕17周时,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田某也陪同前往,并在家属栏签了字。 事后,安某越来越心不安,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赔偿其引产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8万元。同时,安某也做好了分手的打算,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称自己被田某家暴了。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其中,家庭成员并非一定要有血缘关系才算,只要长期共同生活的,都可以算家庭成员。 因此,田某对安某实施了家暴,其行为已经违法。 作为妇联、司法机关、居委、村委、双方所在的单位等,在发现田某的家暴行为后,均有权进行制止,并对家暴行为进行惩治、教育。 如果家暴情节严重,该治安处罚的就治安处罚,该刑事处罚的就刑事处罚。 回到本案,在安某向法院起诉田某索要赔偿时,田某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引产费9000元,只是该笔费用是通过转账8200元和现金800元的形式支付的。 此外,田某辩称安某还欠自己7000元,有《欠条》为证。 对此,安某反驳称8200元的转账,系田某偿还之前因生意周转的借款,并非是为了支付引产费用。 见安某拿出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田某立即反驳称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二人之间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田某明确表示自己与安某系情侣关系,这些钱属于二人的共同支出,不再承认借款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安某向田某主张人身侵权赔偿一案,故对于田某与安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具体到本案,田某明知安某已经怀孕,却对其大打出手,逼迫其做了引产手术,该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作为始作俑者的田某,有义务承担安某的引产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 不过,法院认为安某明知田某不打算要孩子,却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其在引产一事上也存在过错。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发现安某和田某仍保持着恋爱关系,而且安某已经再次怀孕,更主要的是二人已经准备结婚。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法官也不知道如何形容,后经综合考虑,认为田某和安某的过错责任应当由二人各自承担50%。 结合安某提交的各项费用清单,可以确定安某的实际损失为12467元,即田某应当承担6233.5元。 至于田某主张其已经支付了引产费9000元,田某并未提交现金支付的证据,所以法院只认可了8200元的转账系支付给安某的引产费。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安某的诉请。 最后,田某原本是不打算要孩子,不打算结婚的,可现在却突然要孩子要结婚了,这个转变实在是有点大。 如果田某是良心发现到还好,但如果是另有目的,那安某就得小心了。毕竟田某已经动手家暴过安某,而这个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银川女子怀孕后,为了专注工作,瞒着丈夫打掉孩子,丈夫得知后,愤怒找到女子,女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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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子
这女的傻
用户15xxx15
这个女的是个纯二逼
啦啦啦啦
牛逼
春鹏
这种情况告强奸不是更好?
无法触及的Love
[狗头]天生一对
放逐
渣男配贱女,天生一对
卿戈
闹着玩呀
人生如梦
这么傻的女的难找
用户10xxx02
小编瞎编的也信
tingting777888126
什么鬼
avaHe
锁死吧,两个奇葩,不要放出去祸害别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