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出轨,还与情人互称“老公”“老婆”、生下私生女,男子妻子得知后,一气之下与男子离婚后,又起诉控告男子犯重婚罪,结果却被一、二审法院接连驳回!咋回事? 在2008年3月,阿强与阿芳(化名)完成了婚姻登记,正式成为夫妻。然而,婚后不久,阿强便开始与另一名女性小丽(化名)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名女儿。尽管如此,阿强与小丽的关系逐渐被阿芳察觉,事情也逐步曝光。 阿芳在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情绪激动,与阿强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她选择与阿强解除婚姻关系,并在随后的时间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阿强存在重婚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行为包括:一是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再次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对方已婚,仍与之结婚。这里的“结婚”不仅指正式登记的婚姻,还涵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公开表现夫妻关系的行为,比如共同居住、共同财产、互相称呼“夫妻”等。 在刑事案件中,责任的举证原则有所不同。自诉案件由控诉方(阿芳)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阿强存在重婚行为。而被告(阿强)则可以通过反证来抗辩。若控诉方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案件可能会被驳回。 在本案中,阿芳试图证明阿强与小丽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她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显示阿强是女儿的父亲,且登记地址为阿强和小丽共同居住的出租屋;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频繁使用“夫妻”称呼;以及阿芳在调解中所获得的证词,确认阿强曾承认婚内出轨和与他人育有子女。 此外,阿芳还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房东和邻居的证词。房东证实,阿强和小丽在租住的房屋中表现得像夫妻一样,日常出行、购买物品都以夫妻身份进行;邻居也描述二人经常一同外出,互相称呼“老公”“老婆”,在社区中形成了夫妻的生活模式。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阿芳提供的证据虽然显示阿强与小丽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尚不足以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到公众认知的程度。法院指出,单凭微信聊天和出生证明,难以证明二人“以夫妻身份持续、公开、长时间共同生活”,因此判决驳回阿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阿芳不服,提出上诉。她的辩护律师强调:首先,出生医学证明明确显示阿强是女儿的父亲,且地址与二人共同居住的出租屋一致;其次,微信聊天中频繁互称“老公”“老婆”,表现出夫妻关系;再次,阿强在调解中也承认了婚内出轨和育有子女的事实。此外,房东和邻居的证言也证实了二人在外表现出的夫妻生活状态。 二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阿芳提交的证人证言与一审中房东的证词存在矛盾,真实性存疑。法院认为,虽然阿芳的证据能证明阿强与小丽之间存在婚外关系和生育子女的事实,但尚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标准。法院强调,认定重婚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二人以夫妻身份持续、公开的生活状态,且被外界普遍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阿芳的上诉,认为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阿强与小丽构成重婚。此案反映出,重婚罪的认定不仅依赖于两人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证据显示他们在公众面前表现出夫妻的共同生活状态,单纯的婚外情或子女出生不足以构成犯罪。出轨 伴侣出轨 婚内婚外情 婚外情 出轨男
男子婚内出轨,还与情人互称“老公”“老婆”、生下私生女,男子妻子得知后,一气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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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8: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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