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男子交了8880元挑战21天自律任务,想要赢取50万大奖。结果第二天被告知,因为他的行李箱放在了监控下面,挑战失败。奖金没到手,还倒贴了8880元。 据《都市现场》7月21日报道,周先生是山东人,他在刷视频时看到一条广告,是南昌的一家公司在搞活动:挑战21天自律,若挑战成功,可获得50万奖励。 并且活动规则里还有其他内容:即使没挑战到21天,成功3天奖励7万,7天18万,14天32万,21天50万。 周先生还看到活动有21条规定,仔细研究后觉得挺简单,规定了睡觉时间、看电视时间、通电话时间,还有“不要遮挡面部”等,都是容易做到的。于是,周先生不远万里从山东来到南昌报了名。 报名费需要8880元,周先生却一点不心疼,反而觉得合理——毕竟是冲着大奖来的,哪里会在乎这点钱?于是他爽快地交了费。 当天下午3点,周先生进入房间,按照规定逐一照做。可到了第二天12点,他突然收到一条消息,说挑战失败,无法进行后续流程。 周先生心中一惊:自己哪里做错了?不是按条件来的吗?难道对方是骗取自己的8880元?他赶紧找到对方讨要说法。 工作人员拿出规定第16条,上面明确写着“行李箱务必放到监控盲区”,而周先生把行李箱放在了卫生间,那里正好有监控,因此挑战失败。 周先生总觉得不对劲,虽然行李箱确实放在了监控下,但他认为对方是以此为由骗取报名费,于是找来了调解员帮忙讨要说法。 当调解员问工作人员周先生到底哪里违规时,对方说:“他全部违规了,当天进去灯也不开,东西也乱放。” 大家都愣住了:既然第一天就违规了,为什么第二天才通知周先生?这不是让他空欢喜一场吗?要知道,挑战成功3天就能拿7万呀。 不过,有人觉得:如果当时就通知他,他不是能更好地要回报名费吗?隔一天再通知,也算是给了周先生一个体验的机会。 当然,周先生带调解员来,不是听他们辩解,而是要协商退费。可对方却说:“合同已经签了,条条框框都说明了,是你不按规定来,我们有什么办法?” 对方还称,挑战成功的人有20%至30%,设置奖金是希望大家积极自律,平时少看手机、多做运动,对自己有要求。 对于周先生,他们表示:“规定就摆在面前,是你自己不遵守,奖金拿不到,关我们什么事?” 调解员提出质疑:“这21条规定看起来不苛刻,但也容易违规,你们给参赛选手解释清楚了吗?” 对方含糊其辞地说:“大家都是成年人,看得懂。如果看不懂,询问我们,我们也会耐心解释,不是吗?” 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对方见周先生不肯离开,直接让他报警处理,表示愿意接受调查。 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对方认为这份合同应该无效。首先,对方给出的21条规定对举办方而言几乎零风险,本身就不平等;
其次,8880元报名费对应50万奖励,这一设置有违公序良俗,类似赌博行为。律师建议周先生通过起诉维权。
一、举办方要求交8880元报名费,又给出21条规定,对方是否零风险?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举办方通过21条细致规定对参赛者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如物品摆放、作息等,参赛者稍有违规即失败且不退费,而举办方仅提供场地和监督,几乎无实质风险。
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设定,违背公平原则,相关条款可能因“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举办方实际处于零风险或极低风险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二、举办方以8880元报名可获50万元的噱头吸引参与,是否合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举办方设置最高50万元奖金,远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万元上限,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扰乱市场秩序。
同时,“交高额报名费博高额奖金”的模式带有赌博性质,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不合规,周先生可以要求退费。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都市现场7月21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