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男子和朋友在烧烤店边喝酒边聊天,几杯酒下肚,男子突然谈论起朋友的妻子,可谈话内容却让朋友脸色一变,对方抄起啤酒瓶砸向男子的头,导致他头部缝了20多针,肩也缝了7针,更让男子气愤的,是事发后他立马向300米处的派出所报了警,但一直没人出警,后续的事更是让他和家里人气愤不已。
凌晨的烧烤摊上,某一桌突然出来玻璃瓶破碎的动静。
当事人刘先生捂着血流如注的脑袋,只觉得天旋地转,而他刚刚竟被自己的好哥们用啤酒瓶爆了头……
几分钟前,大家还在喝酒谈天,几杯酒下肚后,他神色恍惚,随口聊起朋友妻子的闲话。
也不知是哪句话得罪了,对方脸色一变,竟突然抄起酒瓶就朝他头顶猛砸。
接着,破碎的残渣又扎进肩膀,血瞬间浸透了衣服。
医院里,刘先生头顶裂开的口子被缝了整整20针,肩膀上深深扎进的玻璃碴子,也缝了7针才勉强收住血。
可这剧烈的疼痛,也比不上他心里的憋闷和委屈,这飞来横祸,算怎么回事?
更让他生气的,是事发后他拨打的那通报警电话。
当时,电话接通了,他把烧烤店的位置、自己被朋友用酒瓶砸伤的情况说得清清楚楚。接线员记录下情况,告诉他等着就行。
刘先生听后稍微松了口气,他原以为,派出所就在300米外,民警肯定很快就到。
可他一边忍受着伤口钻心的疼,一边眼巴巴望着街边,就盼着民警能快点出现,可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对方却迟迟没有出警。
刘先生心里的火气越烧越旺,但他最后等来的只是派出所的口头告知,说案子已经立了。
立了案?回执单呢?谁来现场调查取证?那个动手打人的朋友就这样不管了?一连串问题堵在刘先生喉咙里…
之后,刘先生的家人急匆匆赶到派出所,提出要做伤情鉴定。
民警表示,这个得等伤全好了,人康复了再来申请,现在出具不了。
家人心凉了半截,被打成这样,难道伤情鉴定不应该及时做吗?
7月20号,记者带着刘先生和他家人的困惑找到派出所求证。
值班民警在电话那头表示,是有这么个打架的事,但对于具体的情况他也不清楚。
有人说,别的不说,你谈论人家老婆什么了?如果不是什么过分的话,相信人家也不会揍你,八成是出言不逊了。
所以不管什么事情,千万别去议论人家的家事,祸从口出,一点不假。
不过,伤是一回事,出警是另一回事,不出警就是失职。不管因何起冲突,派出所都应该及时出警[抠鼻]。
也有人科普了,为啥让等人康复后再做伤情鉴定?因为伤情鉴定根据损伤不同,在不同阶段鉴定。
有些涉及原发性损伤的,比如骨折、皮肤创等,损伤后即可鉴定。有些涉及功能的,比如骨折或肌腱损伤可能影响关节活动的、眼损伤可能影响视力的需要医疗稳定后鉴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刘先生的遭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在刘先生遭遇殴打并报警的案例中,刘先生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执法机构,在受理该报案后,有义务判断此事件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事件本身来看,朋友用酒瓶砸伤刘先生,造成其肩部缝七针、头部缝二十多针的严重后果,这明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伤害行为。
按照该法条规定,派出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包括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者等,以确定事件的详细经过和责任归属。
然而,刘先生报警后,辖区派出所距离烧烤店仅三百米左右却一直无人出警,仅口头告知已经立案,却没有给出立案回执单。这种行为明显没有履行“立即进行调查”的法定职责,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派出所没有及时到达现场,可能导致现场证据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等情况,不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处理案件,也损害了报案人刘先生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信任。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在伤害案件中,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对于确定案件性质、认定责任以及后续的处罚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此法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这保证了伤情鉴定能够及时、规范地进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但在刘先生的案例中,刘先生家人到派出所报案并申请伤情鉴定时,值班民警却表示要等刘先生伤势完全康复后才能出具。这种做法与法条规定的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要求不符。
伤情鉴定并非一定要在伤势完全康复后进行,及时鉴定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受伤时的实际情况和伤害程度。
不过,截至目前,刘先生主动联系记者表示,事情已经按正常流程在处理了。
对于刘先生的一系列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