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从承包的鱼塘里将鱼捕捞起来,准备用拉鱼车辆运走售卖,结果还没有出村,就

小蚂蚁评事 2024-12-07 01:15:34

辽宁,男子从承包的鱼塘里将鱼捕捞起来,准备用拉鱼车辆运走售卖,结果还没有出村,就被当地村民拦住。男子气愤之下,打电话报警,要求民警依法对拦路村民进行严惩,没想到,民警以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认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调查处理。男子不服,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惟新看到鱼塘的鱼抢食,脸上露出了笑容,看这样子,今年鱼塘里的鱼可以回本,并小赚一笔。   张惟新(化名)住辽阳某市,承包了村民刘某国几十亩地的鱼塘,已经有多年的养鱼经验。 期间,他曾经历过鱼塘缺氧,大量鱼死亡的场景,那一片片白肚皮朝上,看得张惟新心痛不已、泪如雨下。   好在都挺过来了,他预计着今年的收获可以小赚一笔。   事发这天清晨,张惟新和拉网的村民,带着渔网来到了鱼塘边,小心翼翼地下网,开始了当年的丰收。   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张惟新捕捞出了满满的三车鱼,看到一条条肥美的鱼,他的脸上展露出了笑容。   可很快张惟新就笑不出来了,原来,村民刘某得知张惟新鱼塘在捕鱼,把他的车开到了鱼塘路口,往前一横,堵住了张惟新鱼车的去路。   张惟新要刘某让开,刘某不同意,说要张惟新赔他钱,不赔钱就不让张惟新的鱼车离开。   张惟新和刘某沟通了很久,没有效果,无奈之下拨打了报警电话,后经出警民警协商,张惟新的三辆鱼车得以正常通行。   鱼卖完后,张惟新要求公安机关对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可公安机关没有这样做。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公安机关不调查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未发现张惟新有其他损失,二是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张惟新不服,申请复议未果后,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一、民警为什么不管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要让当事人自己去起诉?   原因是公安 部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更不得从中牟利。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腐 败和权 力滥用。   比如防止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刑事案件,通过刑事的方式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谋取私利。   另一方是,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时,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二、刘某把车横在马路中间,不让张惟新的鱼车经过,向张惟新要钱属不属于经济纠纷?   张惟新意见:   1、他的鱼塘是从刘某国处承包,签订了承包协议,刘某虽然是鱼塘的所有权人,但也无权阻挠他卖鱼。   2、刘某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协议明确载明:“水稻损失由原鱼塘承包人刘某负责赔偿。然后由刘某另外找张惟新协商”。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村民受到损失应该找刘某赔偿,和他没有直接关系,刘某承担了赔偿责任,才能找他协商赔偿的事情。   张惟新认为,刘某是无故拦截、扣押鱼车,不让鱼车装鱼,直接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公安机关依法应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意见:   张惟新与刘某、村民之间因鱼塘排水问题存在民事纠纷,刘某作为担保人督促赔偿协议的履行属于民事行为,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民警在接到张惟新报警后,第一时间出警并在现场对刘某拦截车辆的行为进行劝阻、训诫,保障了鱼车正常通行,公安机关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没有问题,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意见:   关于张惟新提出的刘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立案的主张,公安机关根据证人的询问笔录、村民与刘某,及刘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在受案后履行了法定程序。   所以,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张惟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此,张惟新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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