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花7000元, 去婚介所找对象,婚介所给他安排2个女子见面,男子却嫌弃女子眼睛太小,不符合他“明眸善睐”的标准,要求婚介所退钱,被拒后,他愤怒的把婚介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他瞬间傻眼。 陈先生一直渴望能找到合适的另一半,可自己平时工作忙,社交圈子又小,一直没遇到心仪的人。 于是,他把目光投向了婚介所,想着专业机构,能帮他快速找到理想对象。 经过一番挑选,陈先生选定了一家婚介所,还爽快地交了7000元服务费。 签完合同后,陈先生满心期待地等着婚介所给他安排合适的相亲对象。 没过几天,婚介所就通知他,已经为他找到了2位女子,跟他挺般配,条件也相当,安排了见面时间。 陈先生精心打扮了一番,早早地来到了约定的见面地点。 然而,见完面后,陈先生却一脸不悦。原来,他对女子的外貌不太满意,尤其是觉得她的眼睛太小,不符合他心中“明眸善睐”的标准。 陈先生很快就见了第二位,可还是不满意,离他心目中的标准差的不是一星半点。 陈先生恼了,连着见了2个女子,没一个看上眼的,婚介所介绍的也就那么回事,他觉得指望婚介所给自己找对象,会让他大失所望,他也没耐心再相亲下去了。 于是,陈先生找到婚介所,要求他们退钱。可婚介所的工作人员却拒绝了。 他们表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陈先生提供了相亲服务,安排了2位女子见面,是陈先生眼光太高,不能因为他个人主观的喜好就退钱。 而且,“明眸善睐”这种标准太模糊,没办法具体衡量,不能作为退钱的理由。 陈先生听了婚介所的解释,十分愤怒,他觉得自己花了钱却没有得到满意的服务,婚介所就是在耍赖。 一气之下,陈先生把婚介所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7000元。 法庭上,陈先生据理力争,强调婚介所没有满足他的要求。 而婚介所则拿出合同,指出合同里并没有明确写明“明眸善睐”这一具体标准,他们只是承诺提供相亲服务,已经履行了义务。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陈先生败诉。 法院认为,“明眸善睐”只是陈先生个人主观的审美标准,没有写进合同里,也没有一个客观、具体的衡量尺度。 婚介所按照合同安排了相亲对象,已经完成了服务内容,不存在违约行为。 陈先生拿到判决书后,瞬间傻眼了。他没想到自己因为这样一个主观的标准起诉,最后却败诉了。 这件事也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各项条款和标准写清楚,避免因为模糊不清而产生纠纷。 这件事里,陈先生和婚介所都没完全占理。 陈先生确实有点想当然,自己心里定了个“明眸善睐”的标准,却没提前跟婚介所白纸黑字写清楚,就跟人家收钱办事,最后又怪人家没办到,这有点不讲道理。 不过婚介所也存在问题,签合同的时候没主动把服务标准掰扯明白,可能就是想着模糊处理,多做成一单是一单。 现在很多人找婚介、买服务,都容易犯陈先生这个错,总觉得“我心里想的你应该懂”,可合同是讲白纸黑字的,没写下来的东西,真出了纠纷谁也没法说了算。 而且审美这事儿太主观了,你觉得眼睛小不好看,别人可能觉得小巧精致,根本没法有统一标准。 陈先生最后败诉也算是吃了个教训,提醒大家不管买啥服务,丑话说在前面,把要求写进合同里才是真的保险。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案例中,陈先生未将“明眸善睐”这一要求写入合同,婚介所按约提供了相亲服务,已全面履行义务,陈先生以主观审美标准主张违约,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