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员工带人偷电缆,同伙从电线杆上摔死了!这账到底该咋算? 重庆酉阳这案子,看得我后背发凉。 2月10号晚上11点,56岁的老石——正儿八经的供电公司在职员工,喊上54岁的老王,俩人带着专业工具,摸黑溜进酉阳桃花源街道的一条小商品街。干啥?偷电缆。 老石是内行,早就踩好点了:这条线断电,没电打人,剪了也没人发现。可谁能想到,电线杆在那杵了几十年,看着挺结实,水泥早就酥了。老王朝上爬,刚动手剪,杆子“咔嚓”一声——断了。 三根电线杆稀里哗啦倒下来。老王从高处直接拍地上,等120到的时候,人已经不行了。街边两辆私家车跟着倒霉,被砸得够呛。 老石傻眼了。他蹲在现场,估计脑子一片空白:我就想挣点外快,咋就把人命搭进去了? 2月12号,酉阳警方通报:石某已被刑拘。 这事这两天在网上吵翻了。有人说老石够倒霉的,又没推人,是电线杆自己断的,凭啥要他负责?也有人说活该,偷东西还带人,这不坑队友吗? 来,咱掰扯掰扯,这账法律到底咋算。 --- 先说定啥罪。很多人第一反应:偷电线不是破坏电力设备吗?那罪可重,十年起步。 但仔细看通报——“处于断电状态的电缆”。这五个字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老石目前唯一能喘口气的地方。 最高法2007年有个司法解释,到现在还在用:破坏电力设备罪,保护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什么叫“正在使用中”?通着电的叫,枯水季节暂停供电的叫,甚至已经交付但还没通电的也叫。但是,已经彻底停用、退出运行的——不好意思,它就是个普通电缆。 江苏去年办过一个一模一样的案子。张某去偷工业园区路灯下的电缆,那些灯早就计划性断电了,人流量也少,法院最后定的盗窃罪,没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为啥?因为他偷的是“库存物资”,不是“公共安全设施”。 酉阳这条街的电缆什么情况?通报没细说,但既然警方专门写“断电状态”,大概率是已经退出运行了。老石正是吃准了这一点才敢下手的。所以,他定的应该是盗窃罪,按电缆价值量刑,一般三年以下。 盗窃罪的苦果要吃,但破坏电力设备罪那个“十年起步”的大雷,他侥幸躲开了。 --- 再说最扎心的:老王死了,老石要负责吗? 有人说:我又没推他,是他自己爬上去的,成年人得为自己负责吧? 错。法律不这么看。 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四个要件。咱拿老石往里套: 第一,人死了吗?死了。老王当场摔下来,送医没抢救过来。 第二,老石的行为跟老王的死有关系吗?太有关系了。 你不邀约,他不会来;你不带工具,他没法剪;你不踩点确认断电,他也不会半夜爬杆子。这叫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老石是故意的吗?肯定不是。他只想偷铜卖钱,没想让老王死。 第四,那他有没有过失?有。而且是大过。 过失分两种:一种是“应当预见但没预见”,一种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老石是供电公司的员工,在电力行业干了大半辈子,电线杆老化了会断、高处作业有坠落风险,他比谁都清楚。可他仍然邀约老王、提供工具、选在夜间作案——这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福建厦门判过一个类似的:任某拉同伙去偷狗,失主开车追,任某违章驾驶翻了车,同伙摔死。法院判任某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四年。酉阳这个案子里,老石大概率会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两罪加起来,刑期奔着五年以上去了。 --- 再说民事赔偿。老王家属能不能找老石要钱? 能。而且极大概率会起诉,法院也会判赔。 民法典第1168条写得清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啥叫连带责任?就是受害人可以找你们仨人里的任何一个赔全款,至于你们内部怎么分账,那是你们自己的事。 泰州中院去年审过一个案子:周某坐车,被顾某追着讨债,周某嫌烦,催司机陈某“快走快走”。司机一脚油门,顾某拉车门被拖行受伤。法院判周某和陈某连带赔偿——周某觉得自己就说了句话,冤不冤?法院说:不冤。你是教唆人,就得担责。 老石比周某责任重多了。周某只是口头催促,老石是全程策划、邀约、提供工具、带人进场。民事赔偿责任这块,他是主责,板上钉钉。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加起来不是小数目。老王要是家里顶梁柱,老石这后半辈子,怕是要一边蹲监狱一边背债了。 (信息来源: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警情通报、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