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老汉和情人开房,床上猝死,情人醒来一摸:人硬了。 她没打120,没喊前台,第一反应是穿上衣服、拎起包、跑了。 一个小时后,她又回来了。不是回来救人的——是实在良心过不去,叫了工作人员。 人早凉透了。 这是广西平南刚判的真实案子。老汉姓周,66岁,有老婆有孩子。女的姓庄,也有家庭。俩人年轻时是同事,老周暗恋人家,不敢说。后来各自离职,各过各的,十几年没联系。 偏偏那天碰上了。一杯茶的功夫,旧情复燃,当天就去了酒店。 之后一发不可收拾。隔三差五开房,滚床单,你情我愿,地下情搞得风生水起。 直到那天。 俩人完事后各自躺着,庄某睡着了。老周躺着躺着,胸口发闷,喘不上气,挣扎了几下,晕过去,再也没醒。 庄某醒来,发现旁边的人不对劲。一摸鼻子——没气了。 她第一反应不是救人,是怕。 怕什么?怕自己婚外情曝光,怕丈夫知道,怕孩子抬不起头,怕亲戚朋友指指点点。 所以她跑了。 跑出酒店,跑到街上,跑了一个小时。跑着跑着,良心实在过不去。又折回来,告诉前台:房间里那个人好像不行了。 120赶到,人已经走了。 老周的老婆孩子把庄某告上法院,索赔55万。 庄某在法庭上喊冤:我又不是医生,他睡着睡着死了,关我什么事? 法院判了:庄某赔6.2万。 这事一出来,评论区直接炸锅。 有人说6万都多了,老周自己有病,高血压、脑梗病史,又不是庄某拿刀捅死的,凭什么赔? 有人说判得太轻,人都死了你见死不救,良心让狗吃了,6万能买一条命? 还有人说,66岁了还搞婚外情,死在床上不冤,老婆孩子还有脸要钱? 咱们一条一条掰扯清楚。 第一,庄某到底有没有义务救人? 很多人觉得,又不是夫妻,法律还能管我救不救? 答案是:能管。而且管得挺细。 民法典没说“情人必须救”,但判例早就把这条补上了。吉林高院发过一个案子,和广西这个几乎复制粘贴——情侣在车里发生关系,男的心脏病发猝死,女的跑了。法院判女方担20%责任。 法官说得很直白:你们两个人在一个私密空间里,门一关,外面的人进不来,屋里的人出不去。你是唯一一个知道他出事的人,也是唯一一个能帮他叫医生的人。这时候你跑了,就是有过错。 这叫“因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你跟他进了同一个房间,你就有责任在他出事的时候拉一把。 庄某醒来发现人叫不醒了,她做过什么?摸一下鼻子,感觉没气,然后跑了。没打120,没喊人,甚至连试试人工呼吸都没有。法官说她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你又不是法医,凭什么看一眼就断定没救了? 就凭这一条,她得赔。 第二,为什么只赔6万,不是55万? 因为老周自己才是主责。 死亡证明写得清清楚楚:急性心肌梗死。 66岁,有高血压,有脑梗病史,这本来就是个高危人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都是诱发心梗的常见原因。庄某没拿刀逼他,是自愿的。法院认定,老周的死,根本原因是他自己的基础病。 所以庄某只担次要责任。广西平南法院判的比例是10%,6.2万。 这不是法院拍脑袋算出来的。我查了近年类似的案子: ——吉林那个车内猝死案,女方担20%。 ——湖南平江那个旅馆死亡案,情人加旅馆一共人道救助1.5万。 ——广西这个,10%。 法院基本都卡在10%到20%之间。道理很简单:人是你自己带病去睡的,不是她杀的。 第三,酒店要不要赔? 老周家属连酒店一起告了,理由是:你们没及时查房,没发现人死在房间里。 这个诉求被法院驳了。上海一中院2024年刚判过一个一模一样的案子,法官说得特别明白:酒店不是ICU,不可能24小时盯着你房间。你死在房间里,不是死在走廊大堂这种公共区域,酒店没及时发现,不算失职。 这个判决划了一条重要的线:酒店不是保险公司。只要你入住时没看出异常,事后发现也立刻打120,人家就没责任。 第四,庄某跑了一个小时又折返,算不算将功补过? 算。但这功,补不了过。 法院为什么只判她10%而不是20%?很大概率就是因为这一条——她毕竟还是回来了,毕竟还是叫人了。如果她从头到尾没出现,老周死在酒店三天后才被保洁发现,那赔偿比例肯定更高。 但也别指望跑了一个小时,回来喊一嗓子,就能把责任全甩掉。你跑了就是跑了,错过黄金抢救时间,这个账赖不掉。 这案子最扎心的不是钱,是两个字:不值。 老周66岁,有老婆有孩子,半截身子入土的人了,非要搞这一出。最后死在情人床上,老婆来收尸,孩子来打官司,全镇人都知道他是开房猝死的。 最后留个问题,咱评论区吵一吵: 庄某跑了一个小时又折返,是良心发现,还是怕事情闹大了更兜不住? 你觉得法院判6.2万,是多了还是少了? (信息来源: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羊城晚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16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