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位有夫之妇,在大街上遇到一位陌生男子搭讪,之后加上好友,去这位男子所开的饭店里做店长。女子虽没有离婚,但却跟这位男子交往上了。确定关系之后,男子一直找女子借钱,前后一共借了30多万给他,还开了借条,找他还钱时,人却消失匿迹。到饭店找男子,没想到店交给了现女友在管,男子直接说:一毛钱也不想认。 掌闻视讯1月31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有欠条,有转账记录,这位男子就想要赖账吗?但是女子表示,自己是婚内跟男子在一起的,如果公开上诉,可能自己又要陷入婚姻危机,这件事可该咋办呢? 刘女士有家庭,但是跟老公的感情不大好,就整理好行李,离开了家,自己在外一个人居住。 出来生活之后,刘女士自己照常上班,在一家公司担任人事管理一职务。 有一天,刘女士下班走在路上,走过来一名男子范某,他上来就跟刘女士搭讪,询问刘女士做什么工作,是否愿意到自己饭店里来上班。 本来刘女士还不想搭理,但是听到范某说,她可以过来兼职做。刘女士想到自己的工作也挺闲的,要是兼职做做,还能多赚点钱,于是就一口答应下来。 之后刘女士就来到范某的饭店里上班,在饭店里担任店长一职。一开始,范某对刘女士特别好,甚至还走情感攻击路线,给刘女士送鲜花、转520元的红包、或者就是随意发个88元的红包。 想到自己老公都没这么贴心,刘女士非常心动,没多久,就同意了范某的追求,刘女士决定跟范某在一起。 确定了男女关系之后,范某甜蜜攻势之后,就开始向刘女士收网了。 范某开始不断找刘女士借钱,一开始打了个借条,直接就找刘女士借款23万元,这笔钱一方面说是去提车,一方面说是给合伙人那边退钱。 总之刘女士感觉范某立的人设比较好,做事也靠谱,加上当时还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刘女士直接就将钱借了出去。 之后范某又找刘女士借钱,说要垫付材料费,需要6万块。刘女士也直接转账了,这个没有借条,但是有转款记录。 就这样,前后一共将近30万元借给了范某,自此之后,范某经常骂刘女士,就说她对店内的管理不好。 两个人争吵之后,范某就提出了分手,不过临走之前说,之前借的钱,都可以偿还利息。自此分开之后,范某就再也没了音讯。 不管是发信息、打电话,刘女士根本就联系不上他。后来去饭店里找范某,却发现饭店的老板已经换成了一位女子张女士。 根据张女士陈述,她是范某现在的女友,或者也可以称为老婆,因为他们现在已经在筹办婚事了。 提到范某欠自己的钱,张女士则表示:这是你俩之间的事情,建议你还是去联系他本人处理。 刘女士情急之下只能报了警,但是办案人员却让刘女士自己把账目捋一捋。同时也联系上了范某,希望可以约个时间,让刘女士跟范某两个人见一面,将账目的情况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做个了结。 而刘女士感觉:这30万,明明就是被范某挖好坑跳进去了,一会说,是给自己的股权,一会又开借条,说法不一,这个钱就很难要了。 刘女士表示,钱都是自己找亲戚朋友借的,自己根本没有30万,现在自己只能打零工,先去把债务还还清。 更为难堪的是,自己的婚姻还在,但是却跟别人好上了,要是公开上诉,丈夫知道了,自己还欠债了,自己又要面对离婚纠纷....... 本案释法:女子自己婚内跟外面的男人好上了,回头背着老公自己筹钱然后借钱给外面男人,这份债务,她的老公需要共同承担吗? 根据《民典法》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三条标准:第一,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二,是否有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第三,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如果此三项标准都不符合,这笔债务则会被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债务,需要由她自己来承担偿还义务。 细看刘女士的借款,第一,借款用于资助婚外的男子;第二,刘女士的老公不知晓,也没有签字,是她个人行为;第三,跟家庭经营完全没有关系。 因此,刘女士的这份债务,只能自己去想办法偿还,或者就是跟范某之间的纠纷,找范某追偿,索要回来之后,再返还给自己的亲戚、朋友。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