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不到为赔偿拔管子!”东莞保安父亲工亡认定引热议:48小时生死线,孝心不该成遗憾 “我做不到,为了赔偿拔管子!”东莞一则工伤认定纠纷,戳中了无数人内心最柔软也最纠结的角落。51岁的保安蒋本武在执勤岗亭突发脑出血,倒在工作岗位上,医生明确告知儿子蒋明,48小时内放弃治疗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这个年轻人红着眼眶拒绝:“他生我养我二十多年,我下不去手……” 13天后,历经12天ICU抢救的蒋本武还是没能创造奇迹,在返回老家的途中停止了呼吸。可当家属带着死亡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时,等来的却是东莞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消息一出,网友彻底炸锅,这场争论早已超越了个案本身,变成了法理与人情的激烈碰撞。 谁都能理解蒋明的选择。2024年11月1日清晨,蒋本武在豪丰工业园岗亭突然栽倒,工友紧急送医后,诊断结果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出血量达62ml,陷入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从水乡中心医院到东莞市人民医院,医生一次次下达病危通知,事发当晚就明确告知“脑干损伤不可逆,治疗已无意义”,第二天更是口头告知“脑死亡”,建议放弃治疗并询问遗体捐献意愿 。 换做任何一个子女,面对养育自己二十多年的父亲,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绝不会轻易放手。ICU里的呼吸机不仅维系着父亲的生命体征,更承载着一个儿子最后的孝心与执念。那些天,蒋明和家人守在病房外,看着每日飙升的医疗费耗尽积蓄,却从未动摇过抢救的决心。他们或许知道48小时的工伤认定时限,但在“保住父亲”和“获得赔偿”之间,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做出和蒋明一样的选择——亲情面前,金钱从来都不是考量的标准。 可现实却给了这份孝心沉重一击。东莞市人社局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远超48小时为由,驳回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强调,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而蒋本武的死亡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限,且无专业机构证明其“48小时内死亡” 。 但这个看似合规的决定,却让无数网友感到寒心。有网友留言:“法律是为了保障权益,不是逼人选亲情还是选钱”;还有人共情:“换我也会坚持抢救,难道要为了工伤赔偿,亲手终结亲人的生命吗?这既违背伦理,也不符合公序良俗”。更关键的是,蒋本武的情况并非个例,南京曾有类似案例,张先生在工作时突发心梗,家属坚持抢救59小时后离世,工伤认定同样被拒,家属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 这场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脑死亡”与“心跳停止死亡”的认定分歧,以及48小时时限的刚性适用。蒋明的代理律师指出,蒋本武在48小时内已被医生明确告知脑死亡,后续的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呼吸机和血管活性药物维持,一旦脱离设备就会立即死亡,本质上已处于不可逆的死亡状态 。最高检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类似“48小时内脑死亡、后续超期心跳停止”的情况,最终经抗诉改判视同工伤 。 更值得关注的是,蒋本武的用人单位豪丰公司也站在了家属一边,提供了考勤记录、岗亭监控和证人证言,证实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明确表示“家属基于亲情坚持治疗,不应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是啊,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若让家属为了符合认定条件而主动放弃抢救,无疑是对人性的拷问,也违背了立法初衷。 但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脑死亡已成为公认的医学死亡标准,机械维持的心跳是否还能作为认定依据,值得深思。河南曾有案例,杨某在抗洪抢险中累到脑出血,48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标准,最终法院认定为工伤 ;南京中院也有典型判例,认为“让家属为工伤认定放弃救治,不符合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观”。 这些判例都在传递一个信号:法律不该是冷冰冰的数字游戏,而应兼顾情理与公平。蒋本武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已无救治希望,家属的坚持是人之常情,绝非“无限救治”。若仅因机械维持的生命体征超过时限,就否定其工伤性质,不仅让劳动者的权益失去保障,更会寒了无数打工人的心。 目前,蒋明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宣判 。网友们的热议,本质上是对“法理不外乎人情”的期盼。我们尊重法律的刚性,但更希望规则能与时俱进,给孝心留一点空间,给生命多一份敬畏。工伤认定的核心,应该是“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不是死卡48小时的时间节点。 蒋明用13天的坚持,守住了为人子女的底线,却可能要面对“尽孝无错,维权无门”的困境。这件事提醒我们,相关法规或许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脑死亡在工伤认定中的效力,避免“48小时生死线”成为孝心与权益的单选题。 你认为蒋本武的情况该认定为工伤吗?如果是你,会在亲情与规则之间做出怎样的选择?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工厂工地工伤 东莞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