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江苏南京,75岁老人卖红薯时,一戴口罩、头盔的女子掏出假币要买,

福康说案例 2026-01-17 16:52:47

“恶人先告状!”江苏南京,75岁老人卖红薯时,一戴口罩、头盔的女子掏出假币要买,老人一把抓住女子,因前两天就被她骗过钱,便紧紧抓住不放,老人女儿也上前帮忙按住女子,立马报警,可双方扭打时导致女子脸部受了伤,谁料,女子事后经将老人及其女儿告上法院,索赔近17万元,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023年2月17号,75岁的滕某某和妻子、女儿一起到某农贸市场去卖红薯,可没想到,发生了一件令他们猝不及防的事情,此后,让他们陷入了一场诉讼纷争。 当天,滕某某像往常一样卖红薯,迎来了一个有点异常的女顾客,她戴着口罩,头上还戴着头盔,这“全副武装”的样子,令滕某某察觉到了不对劲。 女顾客说她要买几斤红薯,随即,她拿出钱包掏出现金…… 就在这一刹那,滕某某立马认出了女顾客就是前两天用假币骗自己钱的那个人,于是,他趁其不注意一把抓住了她。 女顾客做贼心虚,急忙挣脱,滕某某说什么也不肯放手。 此时,滕某某的女儿一看父亲拉住女顾客,还说她就是骗他钱的,便心领神会,也立刻加入,阻拦女顾客离开,拽住她,用力给她按倒,控制住对方后,迅速报警,等待着民警的到来。 等到民警到场后,查出王某某手里有600块钱假币。 《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事中,王某某持有并使用600元假币,虽然金额可能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属于该条款中“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所以,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此条对其进行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 可父女俩也没想到,过了很久,他们收到了法院传票,是那个女顾客王某某起诉他们父女俩了。 滕某某和女儿也是惊呆了,世界上还有这种人,简直是恶人先告状。 原来,这个女顾客王某某之前就用假币骗过滕某某,后来,她再次使用假币买红薯的时候被眼尖的滕某某发现,才发生了扭打。 不过,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由于滕某某和女儿怕王某某跑了,就一直拉扯、控制她,结果导致王某某脸部受了伤。 因此,王某某以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滕某某和他女儿赔偿168253.06元。 有人说,就是因为她使用假币被行政拘留7天,让她误以为违法情节轻微,才敢跳出来滥用司法资源敲诈老人。 使用假币已经违法了,还要讹人,一点脸都不要了,必须追究她法律责任。 想一想,恶人为什么敢告状?因为失败了也没有任何成本。 还有人说,要知道做小生意收到假币,会难受好几天,有可能把人弄失望,改行。以前我老婆摆摊卖饰品,收到两次一百的假币,崩溃不干了,去上班了。库存的饰品要么送人,要么丢在地下室,现在还有好几箱呢。 那么,法院会怎么认定滕某某和女儿的责任呢? 在此事件中,王某某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侵害了滕某某的财产权,还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滕某某和他女儿发现来买红薯的王某某用的是假钱,这王某某明显是想骗钱跑路啊。 要是让她就这么跑了,自己被骗的钱肯定就拿不回来了,合法权益也没法保障了。 所以,滕老头和他闺女赶紧上手,又是拉又是扯,还把她按倒在地,不让她有机会溜走。 控制住王某某,他们马上就打了电话报警。等警察来之前,他们也没松开王某某,就守着她,等着警察来处理这事儿。 法院认为,父女俩控制王某某的整个过程符合自助行为“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合法权益将受难以弥补损害”等条件,且在必要范围内,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 所以,法院认定滕某某、女儿不构成侵权责任,无需对王某某受伤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滕某某的女儿说,2024年12月的最后一天,收到了判决书,巧的是这天是父亲的生日。 收到判决书后,父女俩很激动,拥抱在一起。 滕某某的女儿哭着,父亲在2025年4月去世了,生病的时候还一直挂念这件事。 最后,法院的判决就像给咱大家吃了颗定心丸,让大家知道,法律不会偏袒那些干坏事的人。 遇到不法侵害,咱守法公民在合理范围内自卫反击,法律是会给咱撑腰的。 以后,大家碰到类似的事情,也能更有底气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些想搞歪门邪道、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也得好好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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