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在金钱面前一文不值!湖南澧县,一老人的儿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

韩胤案件 2026-01-16 21:08:19

亲情在金钱面前一文不值!湖南澧县,一老人的儿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70万元的补偿款全部打到了儿媳的账户。老人心疼儿媳和两个未成年的孙子孙女,承诺不要这笔钱,一家人共同生活多年后,孩子们已经成年,老人突然起诉儿媳和孙子、孙女,请求判令3人支付给他22万元。法庭上,儿媳称已过了诉讼时效,且丈夫离世后,老人一直由自己一家赡养,补偿款以用于家庭生活,无力再支付。法院这样判! 张某和妻子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因为母亲去世的早,姐姐已出嫁,老父亲和他们生活在一起。 张某挣钱养家,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孩子,虽不富裕,但家庭和睦。 谁知就在一个平常的日子,张某去上班,却在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离世。 一个幸福的5口之家,瞬间支离破碎。 张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两个孩子还未成年,妻子平时在家照顾他们,还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赡养。 他这一走,家里的天都塌了,这老老小小的可咋生活下去! 幸亏张某的离世,被认定为工伤,家里得到了包括丧葬补助金、公亡补助金等共70万元。 算是给了这个家庭,一个希望。 这笔钱当时全部打进了张某的妻子王某的个人账户。 张某的父亲老张,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欲绝。 他觉着孙子孙女还小,儿媳也还年轻,儿子已经走了,儿媳如果再留不住,这个家就真的散了。 儿媳王某,平时对老人孩子都尽心尽力,是个善良人。 老张主动提出,不参与分配这笔补偿款。 让儿媳把钱用在抚养两个孩子,以及孩子们以后上学。 从此,一家四口相依为命,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了多年。 一晃两个孩子都长大成人,孙女小芳已经毕业,他的弟弟小军正在上大学。 按说好日子来了,可老张突然对儿子的那笔补偿款,有了新的想法。 他提出,让儿媳给他22万养老金。 儿媳称,这么多年家里4个人的生活开销,和两个孩子的学费,以及大事小情用的都是这笔钱。 再说儿子还在上学,正是用钱的时候,家里已经拿不出这么多钱给老人了。 但老张此时却钻了牛角尖,非要这笔钱不可。 双方为此闹得不欢而散,多年的和睦关系,变得紧张起来。 本来和老张很亲的孙子孙女,也觉得老人不可理喻,对他的态度也变了。 老张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儿媳王某,和孙子小军,孙女小芳一起告上法庭。 请要求三人支付他22万元用于养老。 本来还好好的一家人,艰难的日子都过来了,如今却为了钱,走到了对薄公堂这一步。 老张认为,自己作为父亲,有权分割儿子的亡故补偿金。 王某却当庭提出了3点:1、丈夫已去世多年,本案已过了诉讼时效。 2、老张当初曾口头承诺,放弃这笔补偿款的分配。 3、这么多年过去了,除了当初为丈夫办理后事花掉的一部分外,剩余的部分已全部用于家庭花销,钱已经花完了。 小芳、小军也表示,爷爷当初为了支持他们上学,明确表过态,不要这笔赔补偿款。 而且父亲去世后,爷爷和他们生活在一起。 他们一家承担了老人的赡养义务,老人不应再分割这笔补偿款了。 法院认为,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对王某称诉讼时效已过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老张系死者的父亲,有权分割补偿款。 考虑到张某离世后,其丧事主要是他的妻子王某操办,花费也是他支出。 所以,补助金中的2.8万元丧葬费,由王某所有。 老张参与分割的70万元补偿款,应去除这一部分。 此外,张某去世妻子属于中年丧夫,两个孩子未成年,所有的生活、经济、精神压力都由王某承担。 老张在儿子去世后,一直和儿媳孙子孙女一起生活,王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小军仍在上学,所有花费需要母亲王某来支付。 虽然儿子的去世,老张减少了经济来源,但老张还有一女,每月还可领取一定数额养老金。 那么,这笔补偿款该怎么分割呢?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老张作为共同共有人,虽曾口头放弃,但多年后因养老需求主张分割,符合“重大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0万元包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丧葬补助金用于办理丧事,应归实际支出的王某。 工亡补助金由近亲属共有,考虑王某独自抚养子女、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以及老张有其他子女和养老金,判其分得10万元,既保障了老人权益,符合“照顾弱势、公平分配”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老张支付补助金1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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