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也是杀人!”山西朔州,男子发现妻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不堪入目,怀疑妻子出

律安说法 2026-01-13 16:39:22

“见死不救也是杀人!”山西朔州,男子发现妻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不堪入目,怀疑妻子出轨,辱骂并打了妻子一顿,事后又觉得不解气,把聊天记录发到亲友群里羞辱妻子。男子妻子不堪忍受,当着男子的面儿喝下农药,男子却选择视而不见!男子妻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也悲剧了,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男子曹某与女子赵某系夫妻关系。 2022年7月2日下午5时许,曹某无意间看到赵某手机里与他人的不雅聊天记录。 认为赵某出轨,曹某当场便怒了,先是辱骂赵某,而后又动手打了赵某一顿。 随后,曹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将赵某与他人之间的不雅聊天记录发到亲友微信群中羞辱赵某,并让岳母、小姨子出面解决此事。 而赵某不堪曹某的羞辱,找来一瓶农药,当着曹某的面儿一饮而尽。 曹某见状并没有阻拦赵某,随后见赵某出现呕吐等中毒反应,也选择视而不见。 2个多小时后,赵某的家人赶到现场,发现赵某喝了农药立即将赵某送医抢救。 悲剧的是,赵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那如何评价曹某的行为? 首先,《民法典》第1002~1004条规定,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虽然赵某与他人存在不雅聊天记录,但也不是曹某打骂的理由。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曹某将赵某与他人之间的不雅聊天记录转发给多个亲友,以此羞辱赵某的行为,也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名誉权。 再次,赵某之所以喝下农药,是因曹某在先的侵权行为,即“辱骂”、“殴打”、“羞辱”所致。曹某在明知道赵某喝下农药,就应当及时将赵某送医治疗。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59条更是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曹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互负救助义务,曹某见死不救的行为也违反了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来讲,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本案,对赵某负有救助义务的曹某明知道赵某喝下农药后,不及时救助赵某,赵某就存在死亡的风险,而选择视而不见,不管不顾,主观上其实就是间接故意杀人,客观上造成赵某死亡,已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正是因此,曹某事后也悲剧了,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最后,赵某与曹某因为没能理性处理婚姻中的矛盾,一个丢了生命,一个失去了自由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家和才能万事兴,冲动是魔鬼,切勿因一时意气,酿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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