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蔡,14岁男生在学校内身亡,嘴角流血,胸口还有个钉子大小的洞,学校想在男生家长赶来前转运遗体,一男子直接将面包车横在转运车前进行阻拦!家长事后控诉学校! 当地教育局对此作出回应,称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尸表检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调取、病史查询)初步调查,已排除刑事案件,目前,正在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那问题来了,学校在孩子家长未到场时擅自转运遗体,是否违法?排除刑事案件,学校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1、学校在孩子家长未到场时擅自转运遗体,是否违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36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可见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在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后,仅负有救助、通知家长、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等义务,并无遗体处置权。 学校未经孩子家长同意,擅自转运孩子的遗体,不仅会伤害到孩子家长的感情,还可能破坏现场,影响死因调查,面临严惩! 2、排除刑事案件,学校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排除刑事案件只是说不存在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存在侵权者,侵权者依法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14岁男生在法律上来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失职,且与涉案男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也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