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在高速服务区突发身体不适,拨打120求助后,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

大彬叔叔 2025-12-22 18:44:09

陕西,一男子在高速服务区突发身体不适,拨打120求助后,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途中,男子吵着闹着要小便,于是,救护车就停在了一处高架桥上,男子下车后,突然翻越围栏坠桥而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涉事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36万元。 据悉,男子戴某因在高速服务区突发身体不适,拨打120后,救护车载着戴某前往医院,途中,戴某情绪激动辱骂急救人员并表示要下车小便。 随后救护车就停在了一高架桥护栏旁,戴某下车后突然翻越围栏坠桥身亡,戴某家属认为,医院工作人员放任戴某在漆黑的夜晚下车,将其置身在危险区域,导致了戴某坠桥身亡,因此,应当承担戴某死亡的后果,因此,其家属要求医院赔偿136万元。 可是医院却认为,戴某的死亡是自杀行为,随车医务人员无法预见,其死亡在法律上属于意外事件,不能归责于医院。 事发之后,网友表示,突发疾病可能去意已决,身体是最难受的时候,你拦都拦不住,他要下车小便,你不停车的话,他会不会还有其他过激行为? 也有网友表示反对,他可能不知道这是高架桥,只是觉得有护栏,上厕所要到护栏外,人家也有羞耻感,谁知道车停在高架桥上,之前看到一个视频也是一样的,高速路堵车,晚上一个司机也是跳下护栏准备上厕所,结果也是从高架桥上掉了下去,因为黑灯瞎火的,根本分不清护栏外离着地面有多高,还以为和路面一个高度。 那么,涉事医院对此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医院对此事有过错,导致了戴某死亡的话,那么,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医院由于过错是前提条件,然后才能谈赔偿的问题。 本案中,戴某拨打了120上了救护车,原则上来说,戴某已经将生命安全托付给了医务人员,在这个转运过程中,急救人员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当车子停在了高架桥上,戴某要下车小便,此时,作为司机应当提醒车子所在位置,甚至说医务人员要一起陪同下车,毕竟,此时的戴某已经出现身体不适,对于环境的感知也比一般人要差,当戴某误以为车子只是停在了路边,下车翻越护栏小便时,哪知道这是停在高架桥上,最终坠桥而亡,所以,司机以及医务人员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据此是存在过错的。 但是,这种过错不是主要过错或者说是全部过错,毕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戴某本身也没有尽到安全小心的义务,导致了自己死亡,因此其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是大部分责任。 而最终法院也是确认医院存在过错,但是这种过错比较轻微,只占10%,赔偿戴某家属10余万元。 其实,这种情况下,医护人员怎么做怎么不合适,不停车吧,患者情绪激动万一再动手打人,停车出了意外也要承担责任,正所谓天佑不测风雨,不知道哪块云彩会有雨一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0 阅读:0
大彬叔叔

大彬叔叔

感谢大家的关注